主题:【咨询】如果领导越过计量认证程序,先出结果,后出报告,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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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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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双轨制,一轨是行政体制,官员领导一切;一轨是计量认证质量保证体系。现在我们的领导叫人编了一个软件,以后化验员,做完,结果直接填写在软件里,领导拿这个数据给行政执法部门,以后再出报告,我不知道这样做可不可以?万一,官员认为这个数据不行,他要直接改,那领导直接让化验员篡改数据,凡正报告还没出,谁又能知道呢数据被改了呢?那要计量认证干什么呢?我们质量监督人员真是左右为难!!!!
原来按照计量认证的规定,程序是这样走的,样品管理员接受委托,写样品分样单—>化验员根据分样单进行化验—>做出结果后,原始记录交给报告编制人员—>出报告,盖CMA章,打电话给环境监察大队或客户—>客户来取。
现在官员与领导的意思是改变第三步:—>做出结果先给领导,以后再补原始记录。领导把结果先给监察大队和上头的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因为新环保法要求按日计罚。问题是万一有这种情况:如果上头的官员被要求保护地方企业,要求我们的领导修改数据,那么领导直接修改软件中的数据,然后叫化验员后补个原始记录(政府机构的化验人员原始记录拖得相当历害,本来按照要求是做完化验当场写出原始记录,但很难做得到),交给我们,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质量管理员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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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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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果要改数据 是不是先出报告也没啥太大的区别 行政体制下的做法 只要领导觉得行就是OK的
fengda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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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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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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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是不行的,不过也可以先出结果后出报告还是可以的。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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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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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下在制度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可以,但是如果超出了规定范围就是犯法应该是不可以的。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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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问题是规定的范围,是看那个“规定”,是计量法呢?还是产品质量法?还是计量认证?
abcp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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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结果没有问题,但是法定认可的是计量认证的数据,没有官方认证的不具法律效力。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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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软件不是不可以使用,是可以使用,但是按照国标HJ 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4 记录控制规定:记录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采用杠改方法;【电子存储记录应保留修改痕迹。】应规定各类记录的保密级别、保存期和保存方式,防止记录损坏、变质和丢失;电子存储记录应妥善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9记录规定: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原来按照计量认证的规定,程序是这样走的,样品管理员接受委托,写样品分样单—>化验员根据分样单进行化验—>做出结果后,原始记录交给报告编制人员—>出报告,盖CMA章,打电话给环境监察大队或客户—>客户来取。
现在官员与领导的意思是改变第三步:—>做出结果先给领导,以后再补原始记录。领导把结果先给监察大队和上头的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因为新环保法要求按日计罚。问题是万一有这种情况:如果上头的官员被要求保护地方企业,要求我们的领导修改数据,那么领导直接修改软件中的数据,然后叫化验员后补个原始记录(政府机构的化验人员原始记录拖得相当历害,本来按照要求是做完化验当场写出原始记录,但很难做得到),交给我们,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质量管理员该如何处理呢?
领导叫人编这款软件根本没有保留修改痕迹,这种软件还能使用吗?真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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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3 14:14:04 Last edit by txtb001
【四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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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所出具的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先提供数据只能作为参考,由于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是配合相关执法行政部门抽检检测的,有时是突发事件所检测的结果,由于时间急,先提供数据参考是可以的,但数据不具有执法使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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