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6〕655号
关于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放射源许可证豁免报告》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的电子俘获检测器(ECD,型号分别为:G1176A、G1180A、G1540N、G1530N、G2397-60510、G2397-65505、G2397A、G2397AC、G2630B、G3440A-CN、G3440A-US、G3430-632310)中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5.55E+8Bq/台,虽为Ⅴ类放射源,但由于其活度很低,且制造工艺具有固有安全性,该放射源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局同意对上述各种型号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及销售上述含源仪器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进口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ECD的单位,其ECD中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的丢失事件,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镍-63放射源销售台账,并尽可能对废源进行跟踪回收。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放射源 豁免 复函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前两天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网站上有看到这个信息,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