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说的很有道理,只是想参考一下规定次数....
这个LZ说的日期你也不要照抄啊。这个日期是取决于你的测试领域的。
影响因素主要还是你自身的质控需要,但更关键的是你的样品的有效期,留样再测的样品最起码的一点是要确保两次测试时样品的性质的稳定。不能说我样品变质了还用于留样再测。还有你这个测试方法的稳定性,有的测试原理非常简单,检测能力也非常稳定,比如简单的称重。那这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有的项目非常不稳定,今天做和下周做都有很大差别,那这样你的质控周期就要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