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bzh99312(abzh99312) 发表:
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楼主真细心,这样解释看是否合适,供参考:
1.2里面有两段,第一段主要说的是实验室法律地位,第二段主要说实验室规模建制;我们国家有很多国家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比如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境监测站、商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军事部队实验室等单位,他们不属于我们常说的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实验室,所以此处特别列出,指的应该就是这些单位。如果我们认识到“本准则适用所有实验室”,就不用去管这段话了。
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1.2 Thi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all organizations performing tests and/or calibrations. These include, for example, first-, second- and third-party laboratories, and laboratories where testing and/or calibration forms part of inspection and product certification.
以上是17025的原文,我认为应该是检查机构的内部实验室,现在不叫检查叫检验。
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那怎么理解17025中的检查机构呢?
CNAS-CL01_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只针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其他类别的有各自相应的认可准则。
如医学实验室执行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生物安全则执行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司法鉴定类则对应CNAS-CL08:2013《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等。这些都属于实验室认可范畴内。
你所说的检查机构,现在统称检验机构,对应的认可准则为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0:2012。所以检验机构不属于实验室认可(ISO17025)范畴内。
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所以,检验机构与检测/校准实验室根本就没有关系,当且仅当某机构即有检验能力又有检测/校准能力时,才有关联。而此时,检测/校准这部分的能力是要满足CL01的。
CNAS-CL01_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只针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其他类别的有各自相应的认可准则。
如医学实验室执行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生物安全则执行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司法鉴定类则对应CNAS-CL08:2013《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等。这些都属于实验室认可范畴内。
你所说的检查机构,现在统称检验机构,对应的认可准则为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0:2012。所以检验机构不属于实验室认可(ISO17025)范畴内。
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那怎么理解17025中的检查机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