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有关租用设备申请认可的讨论

浏览0 回复13 电梯直达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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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52:2015 条款4.5.1 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要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
注2:如果实验室通过租赁合同将另外一家机构的全部人员、设施和设备等纳入自身体系管理,则这部分能力视同长期分包,不予认可。
如果我们租用别人的设备和设施(场地),签订租赁合同(一个认可周期),能否按扩场所方式申请CNAS扩项?,注2说了租用全部人员,设施,设备,我们不租人员,用自己人。
或者说这条路就走不同,CNAS 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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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L10中5.5实验室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那意味这租用设备在化学测试领域完全行不同,那如果是别的项目呢,如物理测试呢?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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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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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al(zal) 发表:
楼主发的好像带有广告图片的吧
广告,哪里?我就是直接点击发帖的,我可是真心求助哈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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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RL01:2015条款 5.5.11.3关于租/借用设备的要求

只要体系覆盖到,租用可以申请认可,借用不行

问题是:租用设备又租用设施可以申请认可吗?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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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L52 条款5.3 注2:如果实验室仅租用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况则允许租借

换句话说,是不是如果又租场地,又租设备,则不允许?

有没有大虾经历过的,进来讨论下?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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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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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sz2007(zsz2007) 发表:
广告,哪里?我就是直接点击发帖的,我可是真心求助哈


不好意思,我看错了~
以前没有发现过首贴有安捷伦的广告图片,可能是论坛新增的图片吧....
czcdc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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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赁合同,仪器设备能够独立支配,而不是与别人合用,也不是暂时性的,可以申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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