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刚刚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规定了报告章的要求:
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为了满足要求,我们屁颠屁颠去把章刻好了~
突然
新的评审准则中,画风又变了~~~
在4.5.20 的释义的第五条:
5、检验检测机构公章可替代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也可公章与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使用;建议检验检测专用章包含五角星图案,形状可为圆形或者椭圆形等。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称谓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情况而定,可命名为检验专用章或检测专用章。那是不是我们只是做检测又刻了检测检验专用章的又得重新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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