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根据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第7.4.2条e)款之规定,任何检验报告/证书,应包括获授权人员的签名或其他批准标记。文中所说的“获授权人员”并不单指“授权签字人”。
而在该标准的附录B部分的m)条规定:实施检验工作人员,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还应有签名。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你是依据什么来断定“获授权人员”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如果不包括其他授权人员,为何不直接表述“授权签字人”?实际上“获授权人员”就是该标准第6.1.10条所说的:检验机构应保存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人员的监督、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的记录。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2.5条所说的:“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也是这个意思。并且将检测人员与报告的签发人员分别表述。“授权签字人”并非本机构授权即可,还必须经CNAS认可与备案,并在官网上公示。这与“获授权人员”的意思是不同的。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您说的“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这是附录B的l条规定,并非m条。m条是特指检验人员的“名字”。
获授权人员 明显就是指授权签字人。可选附录B,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并不是7.4.2的补充。
7.4.2是必选项是指授权签字人是必须的。附录B是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
CL01 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是依据什么来断定“获授权人员”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如果不包括其他授权人员,为何不直接表述“授权签字人”?实际上“获授权人员”就是该标准第6.1.10条所说的:检验机构应保存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人员的监督、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的记录。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2.5条所说的:“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也是这个意思。并且将检测人员与报告的签发人员分别表述。“授权签字人”并非本机构授权即可,还必须经CNAS认可与备案,并在官网上公示。这与“获授权人员”的意思是不同的。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您说的“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这是附录B的l条规定,并非m条。m条是特指检验人员的“名字”。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您没发现 CNAS-CL01:2006 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么?”5.10.2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也仅仅说了批准人的等效标识就可以了,“CL52 5.2.1的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可以理解为,实验室也可以授权签发无认可标识报告的人,这就属于实验室自己的授权签字人了。
您认为”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但是附录B的m条上面括号里面说了是唯一性标识,没有说一定要名字,但也提到了如果没有电子授权,就得签名。I条说了签章,难道不是签名或盖章的意思?
签名难道不是指亲笔签名?莫非签名还可以代签?那授权签字人即使没有电子签是不是也可不用亲笔签名了?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没有说CNAS标准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我只是强调“获授权人员”并不是你所说的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还包括其他获授权人员,如: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等。与原始记录有关的授权人员就是“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与证书/报告有关的人员除了这两类人员外,还有“授权签字人”。你仅仅是看到了CNAS-CL52:2014第5.2.1条b)款的“注”,却没有看到c)款的“注2”:
该注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授权签字人”是不包括未经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的,自己内部的“授权签字人”。再说不带CNAS标识,以及没有“获CNAS认可”声明的证书或报告,根本就不是第三方检测或校准,与CNAS无关,仅仅受合同法约束,怎么可能将这些人涵盖在CNAS的认可准则里呢?
如果你认为CNAS-CI01:2012附录B的l)条已经涵盖了检验员的标记、或签名、或盖章,那就没有必要再增加m)条了,直接将m)条的后半句“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的话,还应有签名(见7.4.2)。”写在l)条的后面即可,何必画蛇添足呢。既然增加m)条,肯定有着不同的意思。再说m)款是说实施检验工作人员的名字,如果你认为7.4.2条e)款仅仅是指“授权签字人”,那m)款最后的“(见7.4.2)”到哪里去找适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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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CL01-2006 通篇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在CL52没发布之前是不是准则都没有授权签字人这个词?CL52 注2恰恰是说明签发认可报告的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而非其他人员,这也印证了报告中“获授权人员的签名”就是指授权签字人。
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请注意:m)条是可选而7.4.2是必选,如果m与7.4.2要求相同的话那岂不是画蛇添足,所以很明显所谓的见7.4.2只是为了说明这个标识问题。另I)条说的是检验员,而m)条说的是实施检验工作人员,想必二者之间肯定有不同,否则为什么同样的人员要换着花样表达?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我说的是CL01-2006 通篇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在CL52没发布之前是不是准则都没有授权签字人这个词?CL52 注2恰恰是说明签发认可报告的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而非其他人员,这也印证了报告中“获授权人员的签名”就是指授权签字人。
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请注意:m)条是可选而7.4.2是必选,如果m与7.4.2要求相同的话那岂不是画蛇添足,所以很明显所谓的见7.4.2只是为了说明这个标识问题。另I)条说的是检验员,而m)条说的是实施检验工作人员,想必二者之间肯定有不同,否则为什么同样的人员要换着花样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