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关于CNAS盖章数量的问题

浏览0 回复39 电梯直达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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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报告上没有规定一定要三级签署,只要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就可以了。报告谁编辑准则没有强制性,实验室内部规定即可,上岗本身就要确认,如果不具备编辑报告的能力就不应该上岗,更何况,报告出了差错 对外肯定是授权签字人负责了,对内追责则是内部规定的事情。


对对对,基本上商业实验室都是由报告客服小姑娘在编制报告,一来打字快,二来可以节约时间,我们比较重要的是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的资质
不过,楼下路老师说的那种情况我倒是在计量院见的比较多
马克思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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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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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根据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第7.4.2条e)款之规定,任何检验报告/证书,应包括获授权人员的签名或其他批准标记。文中所说的“获授权人员”并不单指“授权签字人”。

      而在该标准的附录B部分的m)条规定:实施检验工作人员,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还应有签名


获授权人员 明显就是指授权签字人。可选附录B,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并不是7.4.2的补充。
7.4.2是必选项是指授权签字人是必须的。附录B是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
CL01  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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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获授权人员 明显就是指授权签字人。可选附录B,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并不是7.4.2的补充。
7.4.2是必选项是指授权签字人是必须的。附录B是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
CL01  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
    你是依据什么来断定“获授权人员”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如果不包括其他授权人员,为何不直接表述“授权签字人”?实际上“获授权人员”就是该标准第6.1.10条所说的:检验机构应保存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人员的监督、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的记录。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2.5条所说的:“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也是这个意思。并且将检测人员与报告的签发人员分别表述。“授权签字人”并非本机构授权即可,还必须经CNAS认可与备案,并在官网上公示。这与“获授权人员”的意思是不同的。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您说的“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这是附录B的l条规定,并非m条。m条是特指检验人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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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30 7:50:11 Last edit by luyunnc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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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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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是依据什么来断定“获授权人员”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如果不包括其他授权人员,为何不直接表述“授权签字人”?实际上“获授权人员”就是该标准第6.1.10条所说的:检验机构应保存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人员的监督、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的记录。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2.5条所说的:“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也是这个意思。并且将检测人员与报告的签发人员分别表述。“授权签字人”并非本机构授权即可,还必须经CNAS认可与备案,并在官网上公示。这与“获授权人员”的意思是不同的。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您说的“可选项是说明可以在报告里加检验人员的标识”这是附录B的l条规定,并非m条。m条是特指检验人员的“名字”。


您没发现 CNAS-CL01:2006 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么?”5.10.2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也仅仅说了批准人的等效标识就可以了,“CL52 5.2.1的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可以理解为,实验室也可以授权签发无认可标识报告的人,这就属于实验室自己的授权签字人了。
您认为”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但是附录B的m条上面括号里面说了是唯一性标识没有说一定要名字,但也提到了如果没有电子授权,就得签名。I条说了签章,难道不是签名或盖章的意思?
签名难道不是指亲笔签名?莫非签名还可以代签?那授权签字人即使没有电子签是不是也可不用亲笔签名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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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您没发现 CNAS-CL01:2006 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么?”5.10.2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也仅仅说了批准人的等效标识就可以了,“CL52 5.2.1的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可以理解为,实验室也可以授权签发无认可标识报告的人,这就属于实验室自己的授权签字人了。
您认为”附录B的l条和m条均不包括亲笔签名,仅仅是标记、签章或已获电子授权的名字(或唯一性标识“但是附录B的m条上面括号里面说了是唯一性标识没有说一定要名字,但也提到了如果没有电子授权,就得签名。I条说了签章,难道不是签名或盖章的意思?
签名难道不是指亲笔签名?莫非签名还可以代签?那授权签字人即使没有电子签是不是也可不用亲笔签名了?


      我没有说CNAS标准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我只是强调“获授权人员”并不是你所说的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还包括其他获授权人员,如: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等。与原始记录有关的授权人员就是“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与证书/报告有关的人员除了这两类人员外,还有“授权签字人”。你仅仅是看到了CNAS-CL52:2014第5.2.1条b)款的“注”,却没有看到c)款的“注2”:

        该注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授权签字人”是不包括未经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的,自己内部的“授权签字人”。再说不带CNAS标识,以及没有“获CNAS认可”声明的证书或报告,根本就不是第三方检测或校准,与CNAS无关,仅仅受合同法约束,怎么可能将这些人涵盖在CNAS的认可准则里呢?
      如果你认为CNAS-CI01:2012附录B的l)条已经涵盖了检验员的标记、或签名、或盖章,那就没有必要再增加m)条了,直接将m)条的后半句“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的话,还应有签名(见7.4.2)。”写在l)条的后面即可,何必画蛇添足呢。既然增加m)条,肯定有着不同的意思。再说m)款是说实施检验工作人员的名字,如果你认为7.4.2条e)款仅仅是指“授权签字人”,那m)款最后的“(见7.4.2)”到哪里去找适应条款?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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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没有说CNAS标准通篇都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这个词,我只是强调“获授权人员”并不是你所说的就是特指“授权签字人”,还包括其他获授权人员,如: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等。与原始记录有关的授权人员就是“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与证书/报告有关的人员除了这两类人员外,还有“授权签字人”。你仅仅是看到了CNAS-CL52:2014第5.2.1条b)款的“注”,却没有看到c)款的“注2”:

        该注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授权签字人”是不包括未经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的,自己内部的“授权签字人”。再说不带CNAS标识,以及没有“获CNAS认可”声明的证书或报告,根本就不是第三方检测或校准,与CNAS无关,仅仅受合同法约束,怎么可能将这些人涵盖在CNAS的认可准则里呢?
      如果你认为CNAS-CI01:2012附录B的l)条已经涵盖了检验员的标记、或签名、或盖章,那就没有必要再增加m)条了,直接将m)条的后半句“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的话,还应有签名(见7.4.2)。”写在l)条的后面即可,何必画蛇添足呢。既然增加m)条,肯定有着不同的意思。再说m)款是说实施检验工作人员的名字,如果你认为7.4.2条e)款仅仅是指“授权签字人”,那m)款最后的“(见7.4.2)”到哪里去找适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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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CL01-2006 通篇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在CL52没发布之前是不是准则都没有授权签字人这个词?CL52 注2恰恰是说明签发认可报告的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而非其他人员,这也印证了报告中“获授权人员的签名”就是指授权签字人。
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请注意:m)条是可选而7.4.2是必选,如果m与7.4.2要求相同的话那岂不是画蛇添足,所以很明显所谓的见7.4.2只是为了说明这个标识问题。另I)条说的是检验员,而m)条说的是实施检验工作人员,想必二者之间肯定有不同,否则为什么同样的人员要换着花样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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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31 11:17:03 Last edit by dacao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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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我说的是CL01-2006 通篇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在CL52没发布之前是不是准则都没有授权签字人这个词?CL52 注2恰恰是说明签发认可报告的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而非其他人员,这也印证了报告中“获授权人员的签名”就是指授权签字人。
m条中的见7.4.2是指唯一标识可以是签字或其他标识,请注意:m)条是可选而7.4.2是必选,如果m与7.4.2要求相同的话那岂不是画蛇添足,所以很明显所谓的见7.4.2只是为了说明这个标识问题。另I)条说的是检验员,而m)条说的是实施检验工作人员,想必二者之间肯定有不同,否则为什么同样的人员要换着花样表达?


      CNAS-CL01:2006通篇没有出现“授权签字人”,同样在CNAS-CL52:2014中也没有出现“获授权人员”一词。“获授权人员”一词是出现在2015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认可准则》中,这是专门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准则,该标准通篇并未提及“授权签字人”。该标准所说的“获授权人员”只能从CNAS-CI01:2012的以下条款中去寻找答案:
     
     
      CL52是CL01的实施要求,并非CI01的实施要求。如果硬要从CL01中去寻找“获授权人员”的答案,也就只能依据CL01的第5.2.5条的规定去解释,它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人员;
      2、检测和/或校准人员;
      3、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
      4、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的人员。
      CL52是对CL01的具体实施要求,其中的第5.2.1条b)款所说的“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就是以上第2类人员,所说的“关键技术人员”不仅包括了第2类,还包括了第3类证书/报告的签发人员(即“授权签字人”)。与证书/报告相关的“获授权人员”主要就是第2类和第3类人员。试想,如果依据CL01和CL52,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是不是也可以不给出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呢?是不是也可以不给出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呢?事实上任何一家校准机构都不可能这么做,任何一份《校准证书》都不可能缺少“校准人”、“核验人”和“批准人”这三个角色的标识。
      “检验员”和“实施检验工作人员”当然不同咯,后者不仅仅指“检验员”,还包括“核验人员”、“取样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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