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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ndychan59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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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liqunqueen
原文由 omjia(liqunqueen) 发表:是的,CNAS准则就是这样说的。沟通可以包括很多方式:会议,邮件,面谈,电话等等,只要保证信息畅通就可以。至于见证材料还没见哪个评审老师说要看一下的,你们可以适当保留会议记录,邮件之类的作为证据
ID:dacaoyu
ID:vivi_vivi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周会例会早会都可以算,邮件会议纪要签到表都属于证据
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开会开会,老大们最喜欢做的事情
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有一个同行咨询我这个条款怎么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了下 CMA评审准则,发现没有这个条款,所以我在想这个条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估计新版17025也会删掉这个条款,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