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gao(zgao) 发表:后一种观点否定了前一种等同“对方法的改进”的观点,也就是说不需要做方法确认,那么这个技术判断是做方法证实吗?到底用什么技术怎么来判断呢?
相关概念参考(CNAS介绍新标准(FDIS ISO/IEC 17025时提到)):
对方法的偏离
在标准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成员认为“与方法的偏离”和“对方法的改进”是一回事,需要进行方法确认,因此建议删除与方法偏离的有关条款。起草小组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确认,方法偏离是处理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是负面的,因此此时需要做技术判断,获得批准才可发生。而方法改进是为使方法更有效而进行的一项积极的、正面的技术活动,为确保方法有效性而必须事先做好方法确认,这不是一种异外的情况。因此对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应保留方法偏离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