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NAS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受理以新版《检查机构认可准则》(CNAS-CI01:2012)为依据的检查机构认可申请;CNAS鼓励已获认可的检查机构尽早启动和完成转换工作;
4.CNAS自2013年9月1日起不再接受依据CNAS-CI01:2006提出的检查机构认可申请注1;所有自该日期后实施的监督评审均将以新版《检查机构认可准则》(CNAS-CI01:2012)为依据。
注1 :司法鉴定机构自2014年3月1日起不再接受依据CNAS-CI01:2006提出的检查机构认可申请
5.对在2015年3月1日仍未完成新旧认可准则转换注2的检查机构,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
注2:完成新旧认可准则转换是指检查机构取得依据新版认可准则颁布的认可证书
6.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资格的转换安排另行通知。
该政策由CNAS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