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CMA和CNAS申请条件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

浏览0 回复63 电梯直达
Shy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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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UYUWUQIU(wulin321) 发表:
一般先申请CMA,过了之后再申请CNAS,不可以先申请CNAS,再申请CMA
没有什么不可的,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先后,我们就是先申请CNAS后面去申请CMA的。
社区=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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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wj21(lwj21) 发表:
有很多第一第二方实验室拿CNAS只是个形象工程而已
我去,一语道破天机
WUYUW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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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wj21(lwj21) 发表:
有很多第一第二方实验室拿CNAS只是个形象工程而已
死的  一般都是内部测试,对外起到企业形象的目的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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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wj21(lwj21) 发表:
在国内没有CMA是不能出盈利性质的第三方报告的吧
是的,更正下,准则那句的意思是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
lwj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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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可以的,17025 4.2.1实验室应通过做出具有法律效率的承诺
在国内没有CMA是不能出盈利性质的第三方报告的吧
lwj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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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UYUWUQIU(wulin321) 发表:
如果不能出对外报告,不如连CNAS都不要申请,意义不大
有很多第一第二方实验室拿CNAS只是个形象工程而已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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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来没有将“CMA”称其为“CNAS”,这完全是不搭界的两码事儿。前者为法制监管的强制认证,后者为国际互认的自愿能力认可。在国内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CMA资质认定,但与国外客户打交道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还真的要去申请CNAS的能力认可,否则就别去触碰涉外的业务,因为外方通常只认CNAS,不认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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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8 14:41:23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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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你说的没错,至此,原来的“CMA计量认证”已全面被现在的“CMA资质认定”所取代。
  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称呼仍然是CMA,而不能称为CNAS,组织CMA的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不是CNAS认可机构。省级CMA认定由省质监局(现在行将改为省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国家级CMA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国家认监委委托了CNAS认可机构执行。
  现在的“CMA”虽然不能完全说成是过去的CMA(中国计量认证),但确实是从过去的“CMA”发展而来,历史无法割裂。CMA资质认定与CNAS实验室认可的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法律层面的资质认定或认证,是法律的强制,另一个是市场经济层面的检测与校准能力的第三方认可,完全是基于顾客的要求,是实验室的自愿。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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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首先,需要感谢的是你提供了这么多信息。然后需要说明的是,我“所列出的这些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并非如你所说“基本上都是第一版的原内容,没有多大修改”,而是从习近平主席去年底刚刚批准发布的,经第四次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正式文本中的原文。
  我无意评价,也没必要评价任何人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只谈我各人的观点。我认为即便某个人的观点再好,再科学,再有道理,在法律法规没修改或换版前我们说话办事,所谓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里依据的“法”还是要以正式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何况是刚刚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发布的法律,不能说没有说服力,没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否定或解释,是不可以随便被否决的。


        我没有否认现在实施的《计量法》及其《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效性,也没有否决它。尽管这两部国家法律经过了四次修订,但我们要看每次修订究竟是修订了哪些条款,哪些条款的修改涉及到本主题的CM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说法没有错,但这两部国法的修订工作严重滞后,有许多地方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现实,这是不争的事实。法律并没有涉及“校准”,那么当今普遍被认同的,并且正在实施的“校准”活动,究竟是依据哪部法呢?我早就说了,今天的CMA并不是2006年以前的CMA,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只谈及“计量认证”,那也只是当年的“CMA”概念,而不能简单地搬过来说取代现在的“CMA(资质认定)”的概念。
      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就发布了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141号),其中第6条就明确规定: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2015年4月9日,质监总局发布第163号总局令,宣布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宣布原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又发布了《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49号),正式宣布国认实函141号《通知》废止,启用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替代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并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18年5月7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8号),颁布了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以及几部配套实施的行业标准,替代现行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检验检测机构中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相应补充要求作废。
      至此,原来的“CMA计量认证”已全面被现在的“CMA资质认定”所取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的部门也从过去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转变为国家认监委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李文龙老师的文章结尾并没有“计量认证”仍在进行中的意思,而是说CMA(资质认定)仍在进行中。请不要将“CMA”说成是过去的“中国计量认证”,以免对他人产生误导。我再次重申,此“CMA”不是当年的“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而是现在的“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简称“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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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31 14:49:46 Last edit by luyunnc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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