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CMA和CNAS申请条件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

浏览0 回复63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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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tu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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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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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MA强调的是法律认可的“资质”,CNAS强调的是公认的“能力”。“资质”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申请的,即便实验室有很强的“能力”,但当地法定机构对社会的服务能力有富余,申请也不会成功。申请“能力”的认可,一般并不受限制。所以申请CNAS,既可以是法定的或向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实验室。CMA则一定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要么是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要么是申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测技术机构,仅开展内部检测和校准活动,不需要申请CMA,申请CMA也不会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
        CMA资质认定完全不是针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也不是针对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而是专门针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也不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而是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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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对,CMA是专门针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但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是指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特指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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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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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你说得对,CMA是专门针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但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是指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特指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认监委。


        你说的以上蓝色标示的部分有依据出处吗?据我所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就如同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质监总局下属的计量司,专门负责与计量有关的工作。而质监部门则不仅仅是管计量,还管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等。作为技术法规,我认为是不应该这么含糊不清的,况且CMA的资质认定证书也不可能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颁发。
      CMA的评审员也不是从事计量领域的专家,而是从事检验检测领域的专家,也不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评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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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说的以上蓝色标示的部分有依据出处吗?据我所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就如同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质监总局下属的计量司,专门负责与计量有关的工作。而质监部门则不仅仅是管计量,还管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等。作为技术法规,我认为是不应该这么含糊不清的,况且CMA的资质认定证书也不可能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颁发。
      CMA的评审员也不是从事计量领域的专家,而是从事检验检测领域的专家,也不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评聘与管理。
  要回答你的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楼主问题所说的CMA到底是什么。版主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沙发楼层)的回答意思非常明确,指出楼主提出的CMA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不知道你是否承认CMA就是指“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如果你不认为是,就请你讲清楚你认为楼主提的CMA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如果你也认为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说的CMA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可以用习近平同志刚刚以国家主席的身份于2017年年底正式批准生效的《计量法》修改版的第七章原文,证明CMA的确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履行的权力和职责。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法第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请问,计量法的这三个条款规定能不能“依据出处”,能否证明CMA“必须”(请注意使用了法语“必须”,而不是“可以”。人人都知道“必须”是什么意思)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使认证和监督检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否指省级质监局(已改或将改为市城建管局)的计量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是国家级政府吧,计量司是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但新标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行使行业的检验检测机构CMA由国家认监委履行认证和监督检查,如果国家认监委并非国家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认为它也承担着计量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责,也可以算作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之一,如果它不能算,是不是说标准知法犯法,违反了计量法的要求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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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要回答你的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楼主问题所说的CMA到底是什么。版主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沙发楼层)的回答意思非常明确,指出楼主提出的CMA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不知道你是否承认CMA就是指“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如果你不认为是,就请你讲清楚你认为楼主提的CMA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如果你也认为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说的CMA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可以用习近平同志刚刚以国家主席的身份于2017年年底正式批准生效的《计量法》修改版的第七章原文,证明CMA的确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履行的权力和职责。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法第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请问,计量法的这三个条款规定能不能“依据出处”,能否证明CMA“必须”(请注意使用了法语“必须”,而不是“可以”。人人都知道“必须”是什么意思)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使认证和监督检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否指省级质监局(已改或将改为市城建管局)的计量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是国家级政府吧,计量司是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但新标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行使行业的检验检测机构CMA由国家认监委履行认证和监督检查,如果国家认监委并非国家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认为它也承担着计量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责,也可以算作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之一,如果它不能算,是不是说标准知法犯法,违反了计量法的要求呢?


        版主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回复中说的“CMA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则为依据,……”非常准确到位,而不是你所说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这个问题我早在另一主题讨论中就有阐述:

      你所列出的这些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基本上都是第一版的原内容,没有多大修改。2017年年底正式批准生效的《计量法》修改版也没有第七章,《计量法实施细则》到是有第七章,但所说的都是“计量认证”。这个概念在2006年之前是适用的,自2006年《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后,“计量认证”就被“资质认定”所取代,尽管“CMA”标识没有变,但审核内容更广,负责审核认证的政府部门也从原来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变更为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以说,此“CMA”非彼“CMA”,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说“计量认证”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使认证和监督检查,而当下的“资质认定”则是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见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但职责不同,分工不同,前者管“计量认证”,后者管范围更广内容更多的“资质认定”。计量法授权前者的是“计量认证”,而在最新版的法规及行业标准中授权行驶“资质认定”的是后者。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涉及“资质认定”,否则最新标准为什么不直接将《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搬过来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既不具备“资质认定”的评价许可能力,也超出了他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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