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说的以上蓝色标示的部分有依据出处吗?据我所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就如同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质监总局下属的计量司,专门负责与计量有关的工作。而质监部门则不仅仅是管计量,还管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等。作为技术法规,我认为是不应该这么含糊不清的,况且CMA的资质认定证书也不可能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颁发。
CMA的评审员也不是从事计量领域的专家,而是从事检验检测领域的专家,也不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评聘与管理。
要回答你的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楼主问题所说的CMA到底是什么。版主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沙发楼层)的回答意思非常明确,指出楼主提出的CMA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不知道你是否承认CMA就是指“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如果你不认为是,就请你讲清楚你认为楼主提的CMA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如果你也认为西瓜猫猫西瓜在2楼说的CMA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我可以用习近平同志刚刚以国家主席的身份于2017年年底正式批准生效的《计量法》修改版的第七章原文,证明CMA的确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履行的权力和职责。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法第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请问,计量法的这三个条款规定能不能“依据出处”,能否证明CMA“必须”(请注意使用了法语“必须”,而不是“可以”。人人都知道“必须”是什么意思)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使认证和监督检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否指省级质监局(已改或将改为市城建管局)的计量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是国家级政府吧,计量司是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但新标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行使行业的检验检测机构CMA由国家认监委履行认证和监督检查,如果国家认监委并非国家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认为它也承担着计量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责,也可以算作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之一,如果它不能算,是不是说标准知法犯法,违反了计量法的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