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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v3251800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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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你们是常用吗?如果常用可以申请资质呀,作为多地点
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这样不可取,实验室认可证实的是你们实验室的能力,并不是人员的能力,还有设备设施,不是人员过去就可以的
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鼓励玩火?
ID:zal
ID:lifen4607
原文由 rr丿(v3251800) 发表:关键是那个实验室不属于我们公司。。。。
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收购,花钱买过来
ID:andychan59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这种方式 是不允许的,CNAS-CL01-G001中6.3.1注1: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
ID:v3253952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不认可这种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