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剑(华测检测 船舶产品线 )
摘要: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MRV法规EU 757/2015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首个监测周期,对航运公司5000GT以上的停靠欧盟港口的船舶产生影响,本文重点对航运公司/船东如何编制符合要求的监测计划进行分析讲解。
关键词:CO
2、监测、报告、审核、解决方案
1 MRV法规出台的背景海上运输每年排放CO
2约10亿吨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2.5%,2013年6月,欧洲议会提出了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验证(Monitoring, Reporting, Verification)”法规草案将日益增多的海上CO
2排放纳入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中,经过了2年的立法程序,这个议案于2015年4月被欧盟议会通过,法规EU2015/757(简称“海运MRV法规”)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规草案,船舶监测、计算自身运营时燃油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相关信息,由经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对提交数据进行验证,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根据实施时间表,该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首个监测周期。
2 MRV法规简介MRV法规主要包含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监测、报告的原则性要求和内容、验证的原则性要求和内容、验证方资质的获取、排放报告符合性要求及信息发布、惩罚机制。并在附录中给出了测量的方式、监测的信息和后续配套法令将考虑的要素。
考虑到目前监测设备的经济成本和可靠性,MRV法规暂时将监测对象定为CO
2的排放,未将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其他温室气体或大气污染物纳入监测范畴。适用于到达欧盟某成员国港口或自欧盟某成员国港口出发,包括在欧盟某成员国港口间航行的50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不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捕鱼船,鱼类加工船,木船,非机动船以及政府的公务船。
根据MRV法规要求,航运公司/船东将成为法规实施的责任主体,航运公司/船东需要为每艘船舶制订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监测每个航次船舶的燃油消耗、里程、航行时间、及载重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相关信息后按航次进行监测,并按年度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所制订和提交的监测计划、排放报告都必须经过经授权的独立的第三方验证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发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简称“DoC”)。经验证后的排放报告将提交至欧盟委员会和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将检查船舶是否履行MRV法规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将每年公布航运公司/船东对MRV规则的执行情况以及船舶年度油耗、CO
2排放量、平均能效指标等数据,同时也将向国际海事组织或其他国际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如出现未按法规实施,将由欧盟成员国执行相关惩罚、制裁措施。
3 监测计划编制要求在MRV法规中对监测计划的格式给出了标准模板,航运公司/船东具体可以参见EU 2016/1927。航运公司/船东在编制单船监测计划中可参考以下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3.1 Part A部分该部分需要填写监测计划的版本信息,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入版本号、日期、版本状态以及修改记录等信息。
3.2 Part B部分表B.1以及表B.2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入船舶信息以及船务公司信息。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表B.1中有船东名称而表B.2中有船务公司名称。如果船舶注册公司是单船公司,那么表B.1中需填写单船注册的公司名称,表B.2中需要填写船务公司名称。如果船舶注册公司与船务公司一致,则两处表中均填写船务公司名称。第三方机构审核过程中往往会需要航运公司/船东提供船舶登记注册证书(Ship's certificate of registry),以便审核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对。
表B.3是针对船舶排放源的描述。航运公司/船东按照要求进行填写排放源名称、型号、技术描述以及燃油消耗类型。其中技术描述中至少要填入设备功率、油耗参数、安装日期以及设备序列号,在此需提醒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航运公司/船东往往会遗漏设备序列号。根据法规要求,应急发电机以及焚烧炉不纳入排放源的统计中,因此此处不用填写相关信息。第三方审核过程中需要航运公司/船东提供船舶排放证书(EIAPP),以便审核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对。
表B.4为法规提供的标准燃油的排放因子。航运公司/船东仅需要在如果船舶使用非标准燃油的情况下进行填写。
表B.5为了体现航运公司/船东如何保证排放源的完整性更新的相关管理程序、制度和职责。如果航运公司/船东已经在公司的管理程序中有此类文件,则将文件名称、编号填入,并且将程序中核心部分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如果航运公司/船东目前没有相应程序文件,那么需要对如何保证排放源完整性更新的流程以及操作细节进行详细描述。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3.3 Part C部分表C.1针对法规Article9(2)中提出的豁免单航次报告的条件进行确认。表中第一栏需要填写根据航次计划船舶在报告周期内适用于欧盟MRV法规的最少航次数,此栏应该填写数字。该数字所表示的数量并非一定准确,航运公司/船东可以根据情况预估。该栏问题的意义在于根据法规要求适用欧盟MRV的航次超过300,则可以不需要每个航次都报告,而采用年度总报告的方式。表中第二栏是需要确认在报告周期内根据船舶航次计划是否有不适用欧盟MRV要求的航次,此处应该填写“Yes”或者“No”。 该栏问题的意义在于根据法规要求船舶所有航次均适用于欧盟MRV法规,则可以不采用每个航次报告,而采用年度报告的方式。表中第三栏是针对是否满足法规Article9(2)豁免单航次报告条件的问题,根据第一栏、第二栏两个问题的回答,确定此处应该填写“Yes”或者“No”。表中第四栏是询问航运公司/船东如果满足豁免单航次报告的条件,是否将使用总油耗而免除单航次油耗监测,如果第三栏是“Yes”此处应该根据航运公司/船东愿意填写“Yes”或者“No”;如果第三栏是“No”此处应填写“Not applicable”。
表C.2.1需要填写每种排放源所使用的油耗监测方法。所有排放源指表B.3中所有列出的排放源。航运公司/船东根据船舶实际技术状况以及操作方式选择油耗监测方法。法规给出了四种油耗监测方法,具体方法可以参加EU 2015/757 ANNEX I Methods for monitoring CO2 emissions。
表C.2.2是对加油以及油舱油量确定程序的描述。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加油以及油舱油量确定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加油,由谁负责测量油舱存油,多久测量一次,测量方法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2.3是针对船上自测油量和加油单上加油量的定期交叉检查的描述。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自测油量和加油单上加油量交叉检查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交叉检查,多久检查一次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填入。
表C.2.4是对涉及的测量设备的描述。航运公司/船东根据表C.2.2所涉及的测量设备进行填写,包括设备名称,使用方面以及技术参数进行描述,其中技术参数栏需要填写设备的技术说明、使用年限,维护说明等。
表C.2.5是关于测量信息的记录、检索、发送以及存储的描述。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测量信息的记录、检索、发送以及存储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记录,由谁负责发送,采用什么方式发送,由谁负责存储,存储方式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以及时限。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2.6是关于燃油密度的确定方法。航运公司/船东根据习惯性的操作方式选择加油时燃油密度的确定方式以及油舱内燃油密度的确定方式。以上两个密度确定方式可以选择“船上测量设备”“燃油供应商”和“实验室测试”。
表C.2.7是有关于燃油检测的不确定因素的确定。航运公司/船东根据表C.2.1确定的油耗监测方法进行填写,使用方法栏可以填入“默认值”或者“船舶特殊估值”,如果填入“船舶特殊估值”,需明确估值因子,并提供估值依据供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查。
表C.2.8是关于测量设备质量保证的程序描述。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测量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计量管理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检查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可用,由谁负责校准,校准周期,校准方法以及校准证书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3是关于航次清单的记录。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航次信息记录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航次记录要包括哪些要素,由谁负责记录,记录周期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以及记录数据来源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4是关于航行里程的记录。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航行里程记录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记录,记录周期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以及记录数据来源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5是关于货物装载总量或乘客数量的记录。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货物装载总量或者乘客数量记录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记录,记录因素,参考数据来源等。货物/乘客的计量单位依据不同船型填写,详见EU 2016/1928。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计算公式及者数据来源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C.6是关于海上时间的记录。航运公司/船东应该根据现有程序文件填写相应文件名称及编号,并对文件中主要程序进行简要描述。若航运公司/船东现有程序文件中无相应文件,则需要对船舶海上时间记录的方法以及操作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如由谁负责记录,记录因素,参考数据来源等。不管以上哪种情况,均需要将负责该项操作程序的责任人、计算公式及者数据来源填入,同时需要描述记录所保存的位置。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3.4 Part D部分表D.1是关于耗油量估量的常用方法的描述。在此栏中需要对除表C.2.1中所描述的方法外的其他评估油耗的方法进行描述。需要将此评估油耗的方法、计算公式、负责人以及文件保存等进行详细描述。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D.2是有关航行里程的数据缺口处置办法。此栏需要对除表C.4方法外的其他确定航程的方法进行描述。需要将此航程确定方法的负责人、数据来源、文件保存等进行详细描述。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D.3是有关载货的常用处理数据缺口的方法。此栏中需要制定负责人对数据进行除表C.5描述方法外的载货记录以及校对,同时需要描述数据来源、计算公式以及文件保存的内容。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D.4是有关海上时间消耗的常用处理数据缺口的方法。航运公司/船东需要制定船上相关人员对海上时间消耗进行除表C.6方法外的记录以及校对,同时需要描述数据来源、计算公式以及文件保存的内容。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3.5 Part E部分表E.1是关于监测计划的充分性的定期检查。航运公司/船东需要定期对船舶监测计划进行检查,确定是否有涉及到EU 2015/757 Article 7中规定情况的修改。若船舶使用任何IT系统来维护运行程序,则需要填写IT系统名称。
表E.2、表E.3、表E.4、表E.5、表E.6对航运公司/船东各项控制活动的描述。主要针对航运公司/船东信息技术的质量保证和可靠性、EU MRV 相关数据的内部审查和校验、纠正和纠正措施、外协活动、文件管理等活动进行详细描述,各航运公司/船东应根据各公司现有做法或者现有管理程序填写。
3.6 Part F部分该部分需要对整个监测计划中所涉及的特定词语、简称等名词进行解释、定义。同时如有相关可以更加明确监测计划的补充信息,可以在此部分进行阐述。
4 监测计划的审核监测计划中各个表中所涉及的现有程序文件,航运公司/船东应该与监测计划一起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审查。审核机构重点会对船舶油耗测量、船舶航行里程、海上时间、货物装载量(客船为载人数量)等涉及到CO2排放以及能效的重要参数进行审核。
华测检测船舶产品线作为全球第一批被欧盟认可的六家欧盟MRV审核机构之一,将为航运公司/船东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欧盟MRV法规合规性技术服务以及审核认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