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RB214和此前的《评审准则》中的规定是“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也就是说首次、非标方法和方法变更才做验证或证实。并没有规定“搬迁必须再做方法验证”。但是需不不需要再进行方法验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己看着办。关注的重点是地址变更后的实验室面积、设施、测试环境条件和仪器搬动后能否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类似声级计和流速仪等现场监测仪器,类似总磷和六价铬等稳定的方法,你说用得着做方法验证吗!
作为实验室搬迁,按规定是把它作为地址变更评审来对待,发证机关要派评审员现场考评,抽考比例和评审方式与复评审是一样的。因此你们的重点工作式应确保新址的工作环境能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比如类似微生物指标、PM2.5和低浓度颗粒物称量环境那肯定是作为现场考核的重点;有的实验室固定使用的仪器是否重新送检/校准溯源,对在有效期内的便携现场检测仪器一般可不送检。
和我理解差不多,但是老板叫我落实这个事情,当局者迷,反而想的更多。比如老师问到实验室环境变化了,大型设备搬迁是否影响其使用,原来的参数是否还有检测能力。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