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对相关人员的授权本着谁用人谁授权的原则,应该是被认证或认可的实验室自家的事,CNAS和CMA分别是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证,只负责对实验室审核、检查、评价的责任,不承担被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人员的授权。
“授权”是指用人单位有授权资格的部门或负责人对其所需人才的权力授予,自己给自己授权是不行的。如果自己已经是部门的最高技术负责人了,要给自己授权技术项目,就应该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如果实验室的确很小,人力资源有限,最高管理者和最高技术负责人都是自己,那就应该通过管理层集体讨论的形式授权。总而言之应该回避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形式,避免技术上也给顾客和认证认可机构造成“独裁”、“一言堂”的不良形象。
感谢刘老师的精彩分享,非常赞同谁用人谁授权的原则。之所以会提这个问题,源于旧版准则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h) 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那么总经理授权给技术负责人全权负责技术运作,我在想会不会也包括技术负责人判断决定自己可以被授予的技术能力?还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本身兼任公司总经理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自己授权自己为总经理?这个问题讨论的确确是这种特殊情况,我觉得准则又没有特别说明,如此操作情理上也应该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