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鉴于国家环境标准编号混乱的现状,个人认为采用 GB 11901-89或GB/T 11901-1989均无错,可以保持GB 11901-89不变,而不宜把GB 11901-89改为GB 11901-1989,要改只能改成GB/T 11901-1989。
采用 GB 11901-89是因为实验室拿出来的纸质标准就是这样编号的;采用GB/T 11901-1989是因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发过一个将强制性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的文件,即将GB 11901-89或改为GB/T 11901-1989(但并未重发过更改标准号后的标准);自2008年起原国家环保部又将新发的“HJ/T”去掉“/T”改为“HJ”,据咨询当时科技标准司得到的答复是“既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管理与原国家质检部门的要求尚且这么不严谨,评审员就无需再去为难我们的实验室了。
解释很专业,不过结论不苟同,既然出文说明GB改GB/T了,没必要纠结标准上写的还是GB这样的文字游戏,像这个标准年号标准上还是89,多年前也出文统一改为1989,这些除了名字外,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更,重新发布标准没有必要,统一说明即可。
再举个例子,有些标准存在编辑性错误,后面进行勘误了,也不会重新发布原标准,只会发一个修改单。难道还要按原有误的标准执行?就像检测报告需要修改,通常做法是重新发布一份,但准则上写的很清楚,也可以加个说明“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