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栀子花开(qzxmsy)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属于强检的必须定期检定,目前免费;属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自行检定或送检(收费);不属于上过两类但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应该自行校准或送校(收费)。
该地方法规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目前来讲只涉及检定,不涉及校准。就计量法的调整范围看,计量器具只分“强制周期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类。校准是2000年之后才逐步在计量界引入并实施的,主要针对的就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非强检器具而言,只能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对于有检定规程的非强检器具而言,既可以通过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通过校准方式溯源。就“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而言,前者是
定点定期,后者是定期
不定点。而校准则是
不定期也不定点(注:这里所说的“不定期”是指不以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形式强制规定校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