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华测检测武汉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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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9〕29号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来函,要求我厅针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超标,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均显示监测结果达标”这一线索,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测公司)开展的企业自行监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监测司的要求,我厅对武汉华测公司监测报告数据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监测司。根据我厅调查结果,监测司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判定武汉华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要求我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部监测司提供的线索和要求,我厅调阅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中反映的企业生产状况、监测过程、监测结果进行了审阅。4月2日,前往咸宁市对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历史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4日,前往武汉华测公司对二噁英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4月19日,将调查情况上报监测司。针对我厅反映的情况,经专家研判,监测司将武汉华测公司采样过程存在的部分问题判定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5月15日,监测司将判定结果函告我厅,同时要求我厅依法依规处理武汉华测公司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判定结果

      根据判定结果,武汉华测公司以下三种行为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

(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三、处理决定

      依据《判定办法》第十二条、《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六条、第八条款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华测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禁止武汉华测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

(二)将武汉华测公司法人代表罗锋、环境实验室质量负责人陈瑞庭、授权签字人张细燕、采样人员杜开平、吴友明列入弄虚作假不良记录名单。

(三)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武汉华测公司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特别是政府及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此次事件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在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审核不严等问题,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执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环境监测相关知识,曝光监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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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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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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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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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各个检测相关公众号都满天飞了呀,想不知道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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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不解的是,人家国外什都是私立的更有名!更权威!如: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认可机构;各名牌大学;中小学甚至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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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用领域,此类违规的现象还是相对较多,这还是与监管有关。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处罚太轻,使机构违规成本太低,导致唯利是图、诚信缺失、失守底线、铤而走险、踩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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