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1.1.2检测仪器设备的数据超出稳定性允差的范围时。 期间核查不可能是等到稳定性超出允许范围时才来作为需要核查的条件。
1.1.8设备维修后。 设备维修后应该是重新检定/校准。对不影响计量性能的维修(如:更换保险丝),也未必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1.1.9无计量溯源性要求,但有量值要求,其在测量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无溯源性要求,就等于没有准确度要求,其量值也无需准确。个人感觉此类东西根本无需进行期间核查。
2.1.7对保留样品量值重新测量保留的样品性能(测试的量值)稳定性,也可以用来作为期间核查的检查标准。 “留存样品”不能称其为“核查标准”,顶多称其为“质控样品”。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留存样品的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检测设备;其次,留存样品所复现的特征量值,对于被核查对象来说,并不具有溯源性(即:留存样品的特征量值,不是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定值或赋值)。因此,它应该是不能直接用来单独对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的,只能用“比对法”(第2.1.5条所说的方法),来验证同类型同准确度检测设备之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4.1.3某些辅助设备等功能性核查可以参照实验室期间核查指引去实施,但不包括准确度和精确度等要求。 该条不属于期间核查,仅仅是使用前功能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