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二届原创】如何对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

浏览0 回复26 电梯直达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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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zsky0925(czsky0925) 发表:
个人认为:评审员对计量证书上没给出不确定度而开具不符合项,这个的确是瞎搞,即便他给出不符合项的依据。我就纳闷了,实验室只是计量证书的使用者,计量证书是计量机构给出的,凭什么我使用者要接受不符合项,你评审员应该去给计量机构开具不符合项,事实是大多数计量机构都是国家背景的,评审员明知他们出具的计量报告有瑕疵,但却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而让计量证书的使用者背锅。所以上面有网友说这个评审员开具不符合项有依据明显是不对的。对于CNAS17025体系,如果真的细读的话,有几个条款说好听点是值得商榷的,说难听点就是扯淡,特别是现在的评审员本着总得开几个不符合项的原则,拿出中学里解读鲁迅文章的劲头来解读CNAS17025体系条款,导致受审实验室被开具的不符合项搞得莫名其妙,很难整改不符合项。
      你这么说,我个人认为有失偏颇。实验室是自愿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那就必须要遵守CNAS的规定。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已说得清清楚楚:“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 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且在注1中也说了,这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这条规定也仅仅是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提出的要求,其他条款都是校准,不存在不给出不确定度。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CNAS基本上都是要求以“校准”方式溯源(见第4.5条d)款)。如果承检机构在出具的《检定证书》中未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证书》通常是不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那只能说你在委托合同中就没有与承检机构约定好。那实验室后续也应该向承检机构索取,或索取原始检定数据自己进行评估。你既不索取,也不评估,那肯定就是不符合CNAS的该条款规定了。这个不符合项也不难整改,只要向上级承检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就OK了。

      对于CNAS来说,每一级的测量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每一级测量都是修正测量。所不同的是每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即可靠性或可信度逐级降低。系统测量误差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来抵偿,但不确定度这一表征离散程度的计量特性,是没有办法通过修正的方法来消除的。你自己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可靠程度都不清楚,又如何去评判本级测量结果的可靠度呢?
爱伺机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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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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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看云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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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如果检测方法中没有说明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如何做校准后的确认。例如方法中检测设备是ICP光谱仪,但没有具体提出要求,实验室如何对光谱仪的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
马克思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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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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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坐看云起时(qsz) 发表:
请教各位老师,如果检测方法中没有说明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如何做校准后的确认。例如方法中检测设备是ICP光谱仪,但没有具体提出要求,实验室如何对光谱仪的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
      检测方法没有对检测设备提出计量技术要求,那么它一定对被测对象给出了“合格判据”,你可以将对被测对象的检测要求,依据“三分之一”原则,导出该测量场合对检测设备的计量要求,再将《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与你导出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确认其是否满足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这就是“计量确认”。可以参阅GB/T 1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重点阅读第7.1条、附录A“计量确认过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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