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么理解的。
根据第二条整合路径第一款机构类别:“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和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商业性计量校准业务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
应该来说就是检定和校准分离,公益机构不能从事校准业务。
至于第2点和第5点,我认为是这样的。
首先承担国家量传、溯源和法制计量、民生计量的检验机构可设定为公益类检验机构,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条件一,也就是现在获得授权(比如通过CNAS等)的校准机构是不可能设定为公益机构的,再根据第5点,省级或副省级可以设置少量公益机构,原则上市县不设。
所以,应该是说检定校准分开后,检定的业务量就很少很少了,一个省设一到二个公益机构就能满足检定条件。其他的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