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通常情况下,客户都是事先通过官网查询确认你具备能力,才委托你作为第三方进行检测/校准的,根本不需要说,你就应该主动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校准报告。不能因为客户没说,就认为客户不需要。我想没有哪个客户傻到能获取盖有CNAS标识的报告而主动说不要的。至于你不具备能力的检测/校准项目,你应该事先主动向客户说明,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为之(出具不带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不能先斩后奏收了人家的银子说盖不了章。再说这种行为也就不能称其为“第三方”行为了,只能视其为你与客户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客户拿到这样的证书/报告,通常也是通不过外方审核的。
比如iatf16949规定外部实验室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是认可标识,认可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过认可是能力的体现,具有认可标识只是能力证明的体现形式之一。
你认可标识没有,认可状态声明没有,其他什么证明材料都没有,你拿什么来证明你的能力给客户呢?
1.委托试验,并非是你所谓的一定委托第三方,另外你过度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委托和接收方无利益冲突。企业内部实验室也可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关键是看他的对象是谁。
2.主动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第一没有那份文件有这个要求,第二主动出具是实验室自我意愿,并非是你所谓的应该;
3.客户不会说你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不行,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出,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4.检测和校准重点说明的是能力,正如17025自己说的,本准则旨在规定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不代表你不出具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就没有能力。
5.出具CNAS认可标识是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完全可以不出具。还是那句话加盖认可标识只是实验室根据自己需求安排。
6.如果按照你说的必须要出具认可标识,那么报告上就应该加盖CNAS/ILAC MAR连用认可标识,那么CNAS认可标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7.CNAS-R01:2019中5.1 .1 4 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盖不盖认可标识都可以,但是不管盖不盖认可项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CNAS有没有规定哪些必须要加盖呢,有的,5.2.3规定: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 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 认可状态 其 客户必须 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 。 如果 认证机构 和 CNAS均认为 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 ,并可接受 可以 作为 例外 。但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 和 或 不声明 认可状态 的 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仍被视为 在 CNAS 认可 范围内。
8.为何我说尽可能少呢,主要是5.1.15规定:当 合格评定 机构因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或声明认可状态 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 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 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9.为何CNAS认可标识存在呢,主要是市场活动的结果,是基于WTO的其中合格评定的要求,为了消除这种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