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cnas实验室出具不加盖cnas标志报告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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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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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CNAS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盖章,我是没见过评审专家看没有CNAS标识的报告会觉得可笑。报告本身就是体系的一部分。请问17025里面有规定报告一定要盖CNAS标识么?按您的意思 没有盖章的报告就不算17025体系的?请不要以CMA来看待CNAS!
      既没有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CMA是怎么个要求我不是很清楚,我15楼提供的依据都是CNAS的。关于在CNAS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报告应不应该盖CNAS标识,在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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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通常情况下,客户都是事先通过官网查询确认你具备能力,才委托你作为第三方进行检测/校准的,根本不需要说,你就应该主动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校准报告。不能因为客户没说,就认为客户不需要。我想没有哪个客户傻到能获取盖有CNAS标识的报告而主动说不要的。至于你不具备能力的检测/校准项目,你应该事先主动向客户说明,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为之(出具不带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不能先斩后奏收了人家的银子说盖不了章。再说这种行为也就不能称其为“第三方”行为了,只能视其为你与客户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客户拿到这样的证书/报告,通常也是通不过外方审核的。
      比如iatf16949规定外部实验室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是认可标识,认可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过认可是能力的体现,具有认可标识只是能力证明的体现形式之一。
      你认可标识没有,认可状态声明没有,其他什么证明材料都没有,你拿什么来证明你的能力给客户呢?


1.委托试验,并非是你所谓的一定委托第三方,另外你过度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委托和接收方无利益冲突。企业内部实验室也可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关键是看他的对象是谁。

2.主动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第一没有那份文件有这个要求,第二主动出具是实验室自我意愿,并非是你所谓的应该;

3.客户不会说你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不行,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出,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4.检测和校准重点说明的是能力,正如17025自己说的,本准则旨在规定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不代表你不出具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就没有能力。

5.出具CNAS认可标识是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完全可以不出具。还是那句话加盖认可标识只是实验室根据自己需求安排。

6.如果按照你说的必须要出具认可标识,那么报告上就应该加盖CNAS/ILAC MAR连用认可标识,那么CNAS认可标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7.CNAS-R01:2019中5.1 .1 4 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盖不盖认可标识都可以,但是不管盖不盖认可项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CNAS有没有规定哪些必须要加盖呢,有的,5.2.3规定: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 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 认可状态 其 客户必须 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 。 如果 认证机构 和 CNAS均认为 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 ,并可接受 可以 作为 例外 。但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 和 或 不声明 认可状态 的 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仍被视为 在 CNAS 认可 范围内。

8.为何我说尽可能少呢,主要是5.1.15规定:当 合格评定 机构因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或声明认可状态 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 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 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9.为何CNAS认可标识存在呢,主要是市场活动的结果,是基于WTO的其中合格评定的要求,为了消除这种壁垒。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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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既没有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CMA是怎么个要求我不是很清楚,我15楼提供的依据都是CNAS的。关于在CNAS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报告应不应该盖CNAS标识,在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既没有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这句话是不对的,5.1 .1 4 明确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 未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 未 声明认可 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说白了CNAS在乎的是你的能力,即使不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也要严格按照要求来。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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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既没有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CMA是怎么个要求我不是很清楚,我15楼提供的依据都是CNAS的。关于在CNAS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报告应不应该盖CNAS标识,在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文件是告诉实验室标示如果要放置应该放置的位置而非必需使用,cnas审核的是资质内体系运行情况,没有使用标识并不影响评审!只要报告符合要求即可!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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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1.委托试验,并非是你所谓的一定委托第三方,另外你过度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委托和接收方无利益冲突。企业内部实验室也可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关键是看他的对象是谁。
      我所说的“第三方”,是指权威、公正、独立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向社会出具检测/校准数据的机构,而不是从“委托”和“接收”层面去解读。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那么他就具备对外以第三方,对内以第一方或第三方出具数据的双重身份。如果他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或权威部门的能力认可,那就只能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业务,不可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业务,也得不到公众的认可。

      2.主动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第一没有那份文件有这个要求,第二主动出具是实验室自我意愿,并非是你所谓的应该;
      请您搞搞清楚,不是我说的“应该”,而是CNAS说的“应该”。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1条说得清清楚楚“应该”,您却说“没有哪个文件有这个要求”。

      3.客户不会说你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不行,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出,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您可以不盖,但盖与不盖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盖了说明你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是与CNAS有关的。不盖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与CNAS无关。

    4.检测和校准重点说明的是能力,正如17025自己说的,本准则旨在规定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不代表你不出具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就没有能力。
      你可能有这个能力,但你没有提供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你有这个能力。就如同某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就自称具有清华北大研究生的水平,又有谁信呢?否则那还要CMA资质认定,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5.出具CNAS认可标识是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完全可以不出具。还是那句话加盖认可标识只是实验室根据自己需求安排。
      市场需求并非你实验室一家拍脑袋说了算,客户的需求才是主要的。实验室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6.如果按照你说的必须要出具认可标识,那么报告上就应该加盖CNAS/ILAC MAR连用认可标识,那么CNAS认可标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联合标识并不是所有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都可以盖,而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盖。所以有盖联合标识的,也有单独盖CNAS标识的。

      7.CNAS-R01:2019中5.1 .1 4 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盖不盖认可标识都可以,但是不管盖不盖认可项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CNAS有没有规定哪些必须要加盖呢,有的,5.2.3规定: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 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 认可状态 其 客户必须 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 。 如果 认证机构 和 CNAS均认为 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 ,并可接受 可以 作为 例外 。但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 和 或 不声明 认可状态 的 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仍被视为 在 CNAS 认可 范围内。
      第5.1.14条是通用要求,说的也是按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不盖呢?正是您所说的第5.2.3条之规定。但请注意,这条不是针对检验、检测、校准机构的,而是针对认证机构的。第5.1.14条所说的“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判定活动”中的“规定”,恰恰是分别叙述在第5.2条(针对认证机构)和第5.3条(针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特殊要求。切不可张冠李戴以偏概全。其他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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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8:38:40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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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既没有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这句话是不对的,5.1 .1 4 明确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 未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 未 声明认可 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说白了CNAS在乎的是你的能力,即使不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也要严格按照要求来。
      首先这条就不适用于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其次是发生这种情况的前提是首先要征得客户的同意,而且客户还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且只有认证机构和CNAS双部门都认同客户的理由合理且可接受时,才能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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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 15:20:00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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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文件是告诉实验室标示如果要放置应该放置的位置而非必需使用,cnas审核的是资质内体系运行情况,没有使用标识并不影响评审!只要报告符合要求即可!
      CNAS评审组在对受审机构进行评审时,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的管理,是对出具的《报告》核查的必查内容之一,你什么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都没有,评审组又怎么界定你这是符合CNAS要求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对于不在能力认可范围所出具的报告,又怎么来界定你是不是超能力范围违规出具报告?如果这样的报告也能作为检测经历,那他与没有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有什么区别?如果没有区别,那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意义何在?
      认可标识应该放置的位置,当然是建议的规范操作指导,并不是说你必须放置那个位置,你可以放在其它位置。如果根本就不用,那就超出了第5.3条所作的规定。
      我不是已经说了嘛,你可以不盖(同时也不进行认可状态声明),但不要将此类证书/报告与CNAS扯到一块,CNAS也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来对你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他负不了这个责,也没那个义务,更找不到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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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 16:24:46 Last edit by luyunnc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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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也没有强调出具报告一定要盖CNAS章吧,无论是说盖的位置,还是说获得认可的状态说明,只是说需要的时候。我们认可CNAS,不一定就需要出带有CNAS的报告呀,我们只是为了规范管理 或者是为了其他认证或投标的需要。评审组对我们进行评审时,如果我们一份都没有带CNAS章的报告,也不能说我们就违反了R01条款吧,或者是认可准则或规则哪一条款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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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CNAS也没有强调出具报告一定要盖CNAS章吧,无论是说盖的位置,还是说获得认可的状态说明,只是说需要的时候。我们认可CNAS,不一定就需要出带有CNAS的报告呀,我们只是为了规范管理 或者是为了其他认证或投标的需要。评审组对我们进行评审时,如果我们一份都没有带CNAS章的报告,也不能说我们就违反了R01条款吧,或者是认可准则或规则哪一条款吧。
      只有在初次申请认可评审时(尚未获得CNAS认可),CNAS是可以将其视为检测/校准/检验的经历。在后续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时,都是要看符合CNAS要求的正式报告。我也从来没有看见哪家机构在后续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时,提交给审核员看的都是没有CNAS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需不需要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是客户的要求,不是检测/校准机构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否则他为什么要选择你为来他做检测/校准呢?评审组对你们进行评审时(非初次评审),如果你们一份带CNAS章的报告都没有,那说明你根本就不需要申请CNAS能力认可,也不认同这是在能力认可范围内所开展的检测/校准经历(尤其是对校准实验室,评审员根本不认这种无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
      其实在去年年底,CNAS就专门针对证书/报告的要求,发布了最新实施的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其中第2条“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下的第2.4条子条款就明确规定:实验室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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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 18:57:16 Last edit by luyunnc
sztj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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