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cnas实验室出具不加盖cnas标志报告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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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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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1.什么情况下需要盖,什么情况下不盖,是实验室自己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个需要更多的是市场需求,来源于客户和实验室发展需要。
    盖不盖章主要就是根据客户的需求。盖了章实验室就不发展啦?本来从不盖章到盖章就是发展,就是进步。不盖章说穿了就是实验室不自信、没底气,怕承担风险的表现。在认可能力范围内规范运作,我不知道你盖章怕什么?能不盖就不盖的意图和动机是什么?正常的思维理念是能盖尽量盖。

2.5.3.1的应该,是说CNAS认可标识的位置问题,不是说要不要加盖的问题,如果5.3也要求加盖,那么5.1.14就没有必要说明了。
      那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的以下条款应该不是说位置吧,应该是第5.1.14条中所说的“CNAS的规定”吧。是不是要按照CNAS的这个规定来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啊?



3.按照你的逻辑,那么CNAS或者17025应该规定什么时候出英文报告、什么时候出德文报告、什么时候出中文报告,因为CL01中规定应出具报告。
      扯这些有意义吗?

4.CNAS-EL-13: 2019没有规定实验室必须加盖认可标识,而且我觉得你对CNAS认可文件体系没有系统的理解,EL这些认可说明类的文件只是对要求类文件的进一步说明,如果要求类文件没有要求,那么在EL是不会有要求的,EL文件本身就决定了他不会增加要求,只会对要求做进一步说明。
      不知道谁没有系统理解。正是因为认可评审过程中遇到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才需要官方发布解释性的说明文件,以达到审核人员与受审机构统一认识,对申请认可机构和审核人员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申请CNAS认可是你自愿的,那就应该按照CNAS的游戏规则来玩。CNAS教你应该怎么做,你偏要顶牛就不这么做,那你就不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不就完了嘛。而且也满足了你能不盖尽量不盖的欲望,还没有任何受CNAS监管处罚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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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15:21:43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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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校准证书一般是对外出具的,所以必须要有CNAS章,这也是对使用证书机构要求其设备进行校准时对该证书的要求,这里看和检测还是有所区别。检测报告如果是企业内部实验室,根本就没有必要加盖CNAS章,反受其累。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认可,说提高管理有点高大上,更多的是市场对母体组织的要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实验室对内部客户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报告意义不大。

至于CNAS-EL-13:2019中2.4条款内容,则是受教了。
      也有少数校准实验室心里没底,怕承担受罚的风险,或是超能力范围出具了不盖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但有的机构只顾头不顾尾,以为不盖CNAS认可标识就没事了,结果忘了删除《校准证书》中的认可状态声明,被CNAS逮了个正着(见17楼截图),被CNAS重罚。
      对于只针对内部客户的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因为你完全是以第一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后期维护成本太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维系。有很多企业都一时冲动心血来潮跟风申请CNAS能力认可,通过之时便嘚瑟了一番。可到后来不停的接受监督评审、复评审、能力验证等弄得焦头烂额,感觉这块肉不是那么好吃的。相当多的检测机构都因吃不消而自动放弃。这可从以往CNAS官网公布的“暂停注销撤销公告”中看到。
      对于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则不属于CNAS的能力认可,而是属于能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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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15:55:12 Last edit by luyunnc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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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该文件并不是仅适用于认证机构,而是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通篇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适用CNAS认可标识,都是使用“应该”的口吻表述。按照你的逻辑,那认证机构是不是在出具的认证报告中,也可以由认证机构自由选择盖与不盖CNAS标识呢?CNAS-R01是专门针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肯定就是针对使用的情况所作的规定。除了第5.2.3条专门针对认证机构因客户的要求不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特殊规定外,针对检测/校准机构的,只在第5.3.3条和5.3.13条对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情况作了强制性规定。除了这几条强制性不使用认可标识的规定外,没有任何条款表露出(或暗示)“不应该”、“不可以”的意思。还是那句话,除了强制规定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外,任何未经CNAS认同许可的不盖章行为,都与CNAS无关。            2、关于什么是“合格评定机构”的问题,我早就关注到了第1.2条的注。否则我怎么会说“按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呢?            3、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这是一回事,我只是说在能力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报告盖章与不盖章,其性质不是一码事。不盖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与CNAS无关。除了未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或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只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外,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书/报告(包括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机构所出具的无CNAS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都不可能视为“第三方”行为。            4、我没有说过不盖章就表明没有获得认可,我意思是说不盖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与没有获得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报告等效。客户对于这两类证书/报告的认可度会一样吗?不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CNAS怎么审核?依据CNAS-CL01哪条哪款来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又依据CNAS-RL01的哪条哪款来处罚?人家根本就没有说通过了CNAS的认可,CNAS凭什么去监管去处罚?            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实验室要不要遵守?CNAS评审员可不可以依据它来对受审单位出具的证书/报告进行审核、监管、处罚?这些问题你都避而不谈。            我再次声明,我没有说必须盖章,也没有说不盖章就表明没通过CNAS。我的意思是说,你可以不盖章,盖章与不盖章其性质完全不同,不盖章的证书/报告与CNAS无关,不要跟CNAS扯到一块去。
1首先文件里的应肯定是应该的意思,但是应都是用在cnas认可标识是怎么使用的,而不是说必须要在报告中加盖认可标识;
2.我在之前的回复已经明确,认证机构是有要求的,在5.2中说明了,检测实验室在5.1和5.3中均未要求,因此可以不盖。
3.第三方不代表加盖cnas认可标识,第三方是指与检测委托方和使用方无利益冲突,哪怕你是盖了认可标识,如果你是委托方所在组织的实验室,那么你也不算第三方
4.你在14楼回答,隐含表达该意思
5.el是说明类文件,只是对使用的部分要求进行了说明,我没有说不需要遵守,而是说他是要求文件的补充说明,不会提出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不增加要求,并且该文件并非你说的对所有使用情况和不能使用情况进行描述,只是为了便于我们使用对目击试验,外部信息,认证标识及相关内容,仅仅包含意见和解释的情况给出了补充说明。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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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什么情况下需要盖,什么情况下不盖,是实验室自己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个需要更多的是市场需求,来源于客户和实验室发展需要。          盖不盖章主要就是根据客户的需求。盖了章实验室就不发展啦?本来从不盖章到盖章就是发展,就是进步。不盖章说穿了就是实验室不自信、没底气,怕承担风险的表现。在认可能力范围内规范运作,我不知道你盖章怕什么?能不盖就不盖的意图和动机是什么?正常的思维理念是能盖尽量盖。2.5.3.1的应该,是说CNAS认可标识的位置问题,不是说要不要加盖的问题,如果5.3也要求加盖,那么5.1.14就没有必要说明了。            那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的以下条款应该不是说位置吧,应该是第5.1.14条中所说的“CNAS的规定”吧。是不是要按照CNAS的这个规定来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啊?3.按照你的逻辑,那么CNAS或者17025应该规定什么时候出英文报告、什么时候出德文报告、什么时候出中文报告,因为CL01中规定应出具报告。            扯这些有意义吗?4.CNAS-EL-13: 2019没有规定实验室必须加盖认可标识,而且我觉得你对CNAS认可文件体系没有系统的理解,EL这些认可说明类的文件只是对要求类文件的进一步说明,如果要求类文件没有要求,那么在EL是不会有要求的,EL文件本身就决定了他不会增加要求,只会对要求做进一步说明。            不知道谁没有系统理解。正是因为认可评审过程中遇到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才需要官方发布解释性的说明文件,以达到审核人员与受审机构统一认识,对申请认可机构和审核人员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申请CNAS认可是你自愿的,那就应该按照CNAS的游戏规则来玩。CNAS教你应该怎么做,你偏要顶牛就不这么做,那你就不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不就完了嘛。而且也满足了你能不盖尽量不盖的欲望,还没有任何受CNAS监管处罚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请注意2.4规定的意思是你要是使用认可标识的话应该按照要求使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不代表你一定要用。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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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少数校准实验室心里没底,怕承担受罚的风险,或是超能力范围出具了不盖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但有的机构只顾头不顾尾,以为不盖CNAS认可标识就没事了,结果忘了删除《校准证书》中的认可状态声明,被CNAS逮了个正着(见17楼截图),被CNAS重罚。
      对于只针对内部客户的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因为你完全是以第一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后期维护成本太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维系。有很多企业都一时冲动心血来潮跟风申请CNAS能力认可,通过之时便嘚瑟了一番。可到后来不停的接受监督评审、复评审、能力验证等弄得焦头烂额,感觉这块肉不是那么好吃的。相当多的检测机构都因吃不消而自动放弃。这可从以往CNAS官网公布的“暂停注销撤销公告”中看到。
      对于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则不属于CNAS的能力认可,而是属于能力确认
    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有炫耀的成分存在,但更多的是母体组织投标的需要,这也是市场倒逼机制。对于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个人认为不妨直接申请校准实验室,还可以为企业获得一笔收入来维持校准的资质。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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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1.首先文件里的应肯定是应该的意思,但是应都是用在cnas认可标识是怎么使用的,而不是说必须要在报告中加盖认可标识;
      没有错啊,你不盖章与CNAS以及这些标准没有丝毫的关系,你愿怎么弄就怎么弄,用不着搬这些标准来佐证。

2.我在之前的回复已经明确,认证机构是有要求的,在5.2中说明了,检测实验室在5.1和5.3中均未要求,因此可以不盖。
      5.2条说明了什么?说明是你想盖就盖不想盖就不盖吗?

3.第三方不代表加盖cnas认可标识,第三方是指与检测委托方和使用方无利益冲突,哪怕你是盖了认可标识,如果你是委托方所在组织的实验室,那么你也不算第三方
      对于检测活动而言,检测的承检方与委托方是一二方的合同关系,怎么可能没有利益冲突呢。委托方是你的客户,但你不是他的客户。他与他的产品和服务的对象(用户),也是一二方的关系。我们所说的“第三方”,是指与检测委托方(第一方)与检测委托方的客户(第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且得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另外一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如果你的委托客户是企业内部客户,如果你没有获得CNAS认可,你只能以第一方的身份在企业内部开展检测活动。如果你通过了CNAS认可,你仍然可以不使用CNAS章,以第一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也可以独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4.你在14楼回答,隐含表达该意思
      14楼的意思,就是表明不盖CNAS标识章与CNAS无关,这样的证书/报告与没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效。

5.el是说明类文件,只是对使用的部分要求进行了说明,我没有说不需要遵守,而是说他是要求文件的补充说明,不会提出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不增加要求,并且该文件并非你说的对所有使用情况和不能使用情况进行描述,只是为了便于我们使用对目击试验,外部信息,认证标识及相关内容,仅仅包含意见和解释的情况给出了补充说明。
      说明文件当然是针对准则、规则没有说清楚的东西进行具体细化咯。文件当然对所有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详细规定,哪些情况应该盖,哪些情况不能盖,都表述得清清楚楚。那你说说还有什么情况没有说清楚?
      仅仅是包含依据和解释的情况给出补充说明吗?第1.1条的目的就写得清清楚楚: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第1.2条的适用范围也写得清清楚楚: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第4条“CNAS对报告的评审要求”下的第4.2条“评审组应核查报告的以下内容”中,就包含了“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这还不够详细具体吗?除了应该遵守这些具体详细的规定外,你自拍脑袋不想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想对认可状态进行声明,与CNAS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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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20:11:48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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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有炫耀的成分存在,但更多的是母体组织投标的需要,这也是市场倒逼机制。对于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个人认为不妨直接申请校准实验室,还可以为企业获得一笔收入来维持校准的资质。
      内部校准项目去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不是很现实。首先是项目太少,其次是需要建标,第三是对外承接的业务量太少。收入不足以持续弥补实验室的维系成本。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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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首先文件里的应肯定是应该的意思,但是应都是用在cnas认可标识是怎么使用的,而不是说必须要在报告中加盖认可标识;            没有错啊,你不盖章与CNAS以及这些标准没有丝毫的关系,你愿怎么弄就怎么弄,用不着搬这些标准来佐证。2.我在之前的回复已经明确,认证机构是有要求的,在5.2中说明了,检测实验室在5.1和5.3中均未要求,因此可以不盖。            5.2条说明了什么?说明是你想盖就盖不想盖就不盖吗?3.第三方不代表加盖cnas认可标识,第三方是指与检测委托方和使用方无利益冲突,哪怕你是盖了认可标识,如果你是委托方所在组织的实验室,那么你也不算第三方            对于检测活动而言,检测的承检方与委托方是一二方的合同关系,怎么可能没有利益冲突呢。委托方式你的客户,但你不是他的客户。他与他的产品和服务的对象(用户),也是一二方的关系。我们所说的“第三方”,是指与检测委托方(第一方)与检测委托方的客户(第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且得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另外一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如果你的委托客户是企业内部客户,如果你没有获得CNAS认可,你只能以第一方的身份在企业内部开展检测活动。如果你通过了CNAS认可,你仍然可以不使用CNAS章,以第一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也可以独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活动,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4.你在14楼回答,隐含表达该意思            14楼的意思,就是表明不盖CNAS标识章与CNAS无关,这样的证书/报告与没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效。5.el是说明类文件,只是对使用的部分要求进行了说明,我没有说不需要遵守,而是说他是要求文件的补充说明,不会提出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不增加要求,并且该文件并非你说的对所有使用情况和不能使用情况进行描述,只是为了便于我们使用对目击试验,外部信息,认证标识及相关内容,仅仅包含意见和解释的情况给出了补充说明。            说明文件当然是针对准则、规则没有说清楚的东西进行具体细化咯。文件当然对所有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详细规定,哪些情况应该盖,哪些情况不能盖,都表述得清清楚楚。那你说说还有什么情况没有说清楚?            仅仅是包含依据和解释的情况给出补充说明吗?第1.1条的目的就写得清清楚楚: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第1.2条的适用范围也写得清清楚楚: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第4条“CNAS对报告的评审要求”下的第4.2条“评审组应核查报告的以下内容”中,就包含了“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这还不够详细具体吗?除了应该遵守这些具体详细的规定外,你自拍脑袋不想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想对认可状态进行声明,与CNAS有什么关系?
那请问一下你们实验室是不是每份检测报告都是该有cnas认可标识,当然是指具有能力的检测项目。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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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没发现自己逐渐偷换概念吗,我们刚开始讨论的是要不要盖cnas认可标识,现在你在逐渐变成讨论加盖cnas认可标识需要需要符合r0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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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有炫耀的成分存在,但更多的是母体组织投标的需要,这也是市场倒逼机制。对于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个人认为不妨直接申请校准实验室,还可以为企业获得一笔收入来维持校准的资质。
说的是,认可更多的是市场需求,比方客户需要,没有要求的话估计没有多少企业内部实验室回去申请cnas认可,但是做校准还是有必要的,这是真的给公司省钱,另外就是校准周期短,校准响应快。每年外校准的钱,大的企业甚至上百万,再有一个问题外校准一般提前一个月,其实这个月的校准成本上去了,但是没有得到实用,完全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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