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得值信息”和“测得值”是一回事吗?报警器输出的声光报警信息就是“测得值信息”,而非确定的看得见的“测得值”,但“测得值信息”中却暗含着“测得值”大小,它的大小虽然“看不见”,但却告诉人们超过了规定的“阈值”。 国家标准术语定义白纸黑字摆在那里(见84楼截图),“测得值”不是“
量的测得值”是什么?“测得值信息”不是“
测量结果的量值”是什么?居然施展如此卑劣的手法,搬出歪理邪说进行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狡辩。你直接告诉大家,家里烧开水的电水壶、做饭用的压力锅、电路上用的保险丝、机床上的限位开关、宾馆房间的烟尘报警器等,是不是“测量设备”,由哪家校准机构实施校准,依据哪部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但这个第三方却并不一定必须通过CNAS认可,并不一定是国家法定或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其他有校准能力而没通过CNAS认可或法定和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亦可。 让你说出你委托了哪家“
有能力而没有通过CNAS认可或法定或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让你晒出这家机构的“
校准能力证明”,你是不是觉得我在刨你们家的祖坟呀?这么难以启齿。
你数了CNAS-CL01-G002第4.5条承认的“五类”量值溯源性机构,你为什么不再掰着手指头往后数数“应至少保留满足CNAS CL01 相关要求的溯源性证据”的“七项”证据呢?4.5条的最后明确告诉你,当校准实验室不满足a、b、c、d这“四类”时,只要其提供的证据满足那“七项”要求,就可以得到CNAS认可机构在认可审核时的认可。前四类实验室当然也必须满足这“七项”要求。无论哪一类校准实验室,“七项”要求是“溯源性证据”的基本要求,“也只有你这个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都死不认错”。 大家看看这个“学术无赖”,本主题讨论的就是溯源机构,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列得清清楚楚CNAS承认的五类检定/校准机构的溯源性。此“学术无赖”企图将溯源性要求的七项记录也扯成溯源机构,已达鱼目混珠之目的。为了揭穿此“学术无赖”一贯玩弄的篡改原文正经歪念的拙劣伎俩,下面我以截图的方式贴出原文,对比一下从他嘴里出来成什么样子:
大家看清了没有,这是同一个意思吗?到底标准说的是
找不到前四类还是
不满足前四类呀?你玩弄这种低级下三滥的伎俩是何其卑鄙恶劣,可以说是蓄谋已久,存心恶意。
的确是。CNAS认可机构在认可审核时,审核员就是按这个顺序检查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测量结果的“量值溯源性”是否满足CNAS认可要求的。 你什么时候接受过CNAS的审核啦?你见过哪位CNAS的评审员是按这个顺序认可的?按照你的逻辑,所有企业的测量设备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计量院送校呀?国家计量院校不了了再送省院是不是?荒唐!
专司骂人的社会流氓的确除了骂街就只会吹牛了,“但凡上规模的”企业数以万计,不知此人到过多少“但凡上规模的”企业,吹牛都不打草稿,你想“插脚”,有资格吗? 我需要
吹牛吗?你有什么证据说我
吹牛呀?我没有资格你有资格呀。要不要拿出证据来给你看呀?是由我提供《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方名录》给你看,还是由你提供什么狗屁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所谓《合格供方名录》给我看呀?
企业的“校准”目的仅仅是想获得被校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便完成“计量确认”,“不需要校准证书加盖CNAS标识”的比比皆是。因此在企业中,很多测量设备的校准既可以内部完成,也可以外送。不管内校外校,只需实验室的溯源能力具备那“七项”要求即可,无所谓实验室是否通过CNAS认可和法定或授权的检定机构。
“还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干什么,还要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干什么?”。这个问题回答极其简单,前者是为了计量纠纷的依法仲裁,后者是为了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并得到送检企业和校准实验室双方之外的“公证机构”承认该实验室的校准能力,便于该实验室获得更多份额的校准市场。对于送检企业来讲,只要他的合同双方相信某校准实验室的能力和公正性,就不涉及“打官司”,也不需要“公证”(注意区别于公正),为什么非你说的那种实验室就不能担当“第三方”呢?“第三方”校准机构一定要CNAS认可,或一定要是法定的或政府授权的吗?哪部法律法规做了这种强制性规定? 我问你已经数不清多少遍了,
直接告诉大家你选了哪一家,把证据拿出来,说那么多废话有什么用?我现在用红色加粗加大字体再一次醒目提醒你,不要再继续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搅蛮缠施展恶劣学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