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申报校准实验室认可,目前要求在大项里最少建立一项激励那个标准,参见AL06,否则不予受理。但如果能够拿到省级计量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校准公司不予建立计量标准的证明,就可以不建立计量标准,直接申请实验室认可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对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没有错,人家企业就是以这个理由申请建标考核,合理合法,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什么理由拒绝受理呢?哪里说了内部使用就不需要建标了呢?部分省级监管部门以“单位内部使用”为由拒绝受理,纯属无稽之谈。至于人家申请CNAS能力认可那是人家的自愿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吃着碗里的,又担心锅里的饭被别人抢了,据此来拒绝受理企业的建标申请。
依据就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计量器具检定用的标准。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分省级监管部门解释为对单位内部使用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楼主的问题是“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为什么需要建计量标准”,我在“地毯”楼层的回复中所说的“再说建标也并非只有JJF1033这一唯一的考核依据。”是针对楼主“板凳”楼层的表述进行的补充。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都通过了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他们的计量标准考核,没有一个是依据JJF1033考核的,行政许可授权也不是由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
CNAS依据什么规程、规范都可以申请实验室认可,没有适用的规程、规范还可以自编方法,和计量标准考核没关系。对非军用领域的计量标准考核通过市场监管局申请(原质监),全部按JJF1033考核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第三方校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的经营范围是检测、校准等业务,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所涵盖范围不符。所以对接受建标考核的省份出具计量标准证书也存在问题。法定机构一般是*量标(法)的命名,企事业单位是*量标(建筑/医药/等等),标准的命名有一个规范,口号内的行业应在目录范围内,但现在不包括检测、校准机构。所以有的命名是检测、有的命名校准,非常混乱。所以有的省份严格按行业目录执行,未在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但如果能够拿到省级计量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校准公司不予建立计量标准的证明,就可以不建立计量标准,直接申请实验室认可
1、从最新发布的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修订稿)以及《修订说明》中,没有看到您所说的这项规定。反倒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企业建标,就是为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除建标外,还要授权),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拒绝受理企业的建标考核申请。如果他不管,也就没有义务出具什么不予建立计量标准的证明,也给不出任何拒绝受理的依据和理由,这个证明怎么写,都与计量法规的规定格格不入。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不予建标的省份申请CNAS要比受理建标的省份容易的多。相比较计量标准考核,CNAS好过的多。只要该省份不予建标可直接申请实验室认可,能够建标的省份申请实验室认可,每个大类需最少建立一项计量标准
对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没有错,人家企业就是以这个理由申请建标考核,合理合法,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什么理由拒绝受理呢?哪里说了内部使用就不需要建标了呢?部分省级监管部门以“单位内部使用”为由拒绝受理,纯属无稽之谈。至于人家申请CNAS能力认可那是人家的自愿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吃着碗里的,又担心锅里的饭被别人抢了,据此来拒绝受理企业的建标申请。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第三方校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的经营范围是检测、校准等业务,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所涵盖范围不符。所以对接受建标考核的省份出具计量标准证书也存在问题。法定机构一般是*量标(法)的命名,企事业单位是*量标(建筑/医药/等等),标准的命名有一个规范,口号内的行业应在目录范围内,但现在不包括检测、校准机构。所以有的命名是检测、有的命名校准,非常混乱。所以有的省份严格按行业目录执行,未在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