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章取义也好,正经歪念也罢,标准的原文就在那里,我也明明白白地给你做了清晰地解读,你怎么理解是你的权利,在这里我仅仅请你在技术论坛中不要天天骂人。 我骂你什么啦?标准原文的注1的意思明明是:
某些情况下,检测方法已规定了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达方式,实验室只要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计算不确定度和出具报告,就视为满足第7.1条的要求。被你断章取义正经歪念解读成
所有情况对每个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将注2的前半句话“
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故意隐去不说,将其解读成
针对所有的方法。你这叫“
明明白白地给你做了清晰地解读”吗?你不是瞎了眼是什么?不是存心恶意是什么?哪里说错了?冤枉你了吗?我也奉劝你不要在技术讨论中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无休止地施展恶劣学风。如果你一天不施展恶劣学风就骨头发酥,继续找骂、招骂,我一定会成全你。
“后者的三分之一原则则是用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影响的判定规则”是有条件的。这是在“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的。而在完成“测量过程设计”(即测量方法设计)后,对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即设计方案审批)时,“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因此,假如测量者是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法实施测量,对出现这种情况要追责,往往应追究技术主管领导没尽到审批(即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的责任。 这个
条件是你杜撰的吧?谁告诉你“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了三分之一原则要求,“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超出三分之一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呀?医院的诊断方法满足要求,就诊者都不会得病是不是?纯属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JJF1094第6.4条是如何规定的?
这是“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吗?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到底是针对“方法的不确定度”还是“结果的不确定度”?白纸黑字写的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请你不要自拍脑袋瞎编臆造,踏踏实实地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出来。
如果发生,也只能发生在测量者测量方法选择不当且已完成测量活动,而质量管理者在使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发现采用的测量方法不满足1/3原则,即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1/3(检定/校准活动是T/6,即MPEV/3),为了节约测量成本,尽可能不要求测量者重新检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技术措施。 什么叫“
发现采用的测量方法不满足1/3原则”呀?可以满足而不满足,你找一个不满足的现实案例出来给大家看看。测量方法都不可靠了,还
不要求重新检测,
迫不得已采取什么
技术措施呀?不去改善测量方法,连不确定度也不要评是不是?
这种措施也并非万能,U≥MPEV时,这种技术措施将失效,质量管理者无法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此时必须要求测量者更换“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满足1/3原则”的测量方法重新检测。 换了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大于1/3MPEV(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啦?真正得了癌症的人,换一家顶级医院去检查,癌症就消失啦?重复性很差的测量设备,你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显著变小啦?被测对象自身不行,跟检测方法更换有什么关系(如果测量方法对“最佳仪器”开展检定/校准都没问题,还要换什么测量方法呀)?拉屎不出怪茅房是不是?不懂装懂就别在这里丢人现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