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不确定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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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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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对了。正因为7.1条注释对每个测量结果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试问路云先生,还需要每年都评定不确定度吗?
      7.1条注释啥时候说了所有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啦?那7.1条的正文要求评定的是什么不确定度?第7.7条的规定,是用来干什么的?都不需要评定不确定度,那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判定规则”怎么应用?你的智商已经愚钝到如此地步,还怎么去讨论啊?

      7.1条明确说的“应评定”,恰恰是在对该实验室进行CNAS认可审核时,为了审核其测量能力是否满足申请认可的检测或校准项目要求,实验室必须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审核组也“应评定”其不确定度评定的正确性及评定结果是否满足要求。但,两条注就是告诉我们,能力通过CNAS认可后,实验室只要遵守已获认可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按照认可了的方法执行检测或校准,就不必“每个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当然更不需要“每年”进行不确定的评定。
      请问,你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吗?你知道实验室监控测量结果有效性的程序文件应该怎么写吗?应该有哪些内容?什么都不懂,你都好意思滔滔不绝地夸夸其谈。你现在告诉大家,怎么来证明你的测量结果能保持持续有效?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能否持续保持关键影响因素受控,用什么数据来证明是受控的”,这是另一个问题,另一项活动。楼主并没有问这个问题,请你不要答非所问,回避所问的问题,转移话题而言其他。我认为,之所以你提出这个问题,要么是自己概念不清,要么是理解能力太差,要么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这个问题恰恰是与楼主的问题密切相关,回答不了就承认自己无能,答非所问回避问题的,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无赖”。你理解能力这么好,怎么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回答不了?是没有胆量回答,还是没有能力回答,亦或是不怀好意存心恶意地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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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1条注释啥时候说了所有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啦?那7.1条的正文要求评定的是什么不确定度?第7.7条的规定,是用来干什么的?都不需要评定不确定度,那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判定规则”怎么应用?你的智商已经愚钝到如此地步,还怎么去讨论啊?
  答:让我们回避路云先生的恶毒人身攻击,因为一天不攻击他人,一天不骂人,此人就一天也没法活。下面仅就其提出的技术问题,耐心回答如下:
  7.1条注释啥时候也没有说所有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但是说了“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本条的要求。”,“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这实际上就是在告诉我们,只要在CNAS认可审核时,进行了不确定的评定,且通过了认可,即“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今后实际工作中,“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或“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第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定三种情况下必须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并不是说一定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并不是一定要重新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这条规定与7.1条规定是相互呼应的。其中7.7的c)则是指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为了节约测量成本而采取技术措施继续使用该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时,也必须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因为需要使用这个不确定度压缩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用压缩后的最大允差绝对值与测量结果比较,以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但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重新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只要测量方法没变且受控,实验室认可时的检测方法的不确定的评定结果就继续有效。
  至于你很关心我是否“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我非常抱歉,你的这个问题与本主题帖的讨论毫无关系,本人只能拒绝回答。我认为,本论坛的宗旨并没有规定没有“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就禁止参加讨论,禁止发言。无论哪一位版友,不管他是否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即便一个实验室工作的新人,甚至是还未毕业参加工作的相关专业学生,都有权与你,与大家,以平等的地位参加本主题帖讨论。
  至于“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能否持续保持关键影响因素受控,用什么数据来证明是受控的”,这是测量过程控制的另一个问题,不是不确定度评定的问题。我再次提醒你,请你不要混淆概念、节外生枝、胡搅蛮缠、转移话题。你除了骂人水平世界第一,在学术上你的确学习态度恶劣,不学无术。关于“测量过程控制”的技术内容,就是你骂破天,本人也不会教你。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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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条注释啥时候也没有说所有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但是说了“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本条的要求。”
      断章取义、正经歪念、曲解原义就是你的绝招。“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本条的要求。”注释1的这后半句话的前提是什么?前半句话“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方法对测量不确定度规定了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达方式,……”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实验室遵守前半句话的要求,是不要评不确定度的意思吗?
      “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这实际上就是在告诉我们,只要在CNAS认可审核时,进行了不确定的评定,且通过了认可,即“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今后实际工作中,“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或“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注释2的全文是:“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你不以截图方式晒出原文内容,不就是想篡改原文、断章取义、以达忽悠误导之目的吗。啥时候说了是对所有方法呀?众所周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被测对象的性能差异而异,哪有认可审核时,能确定并验证日后所有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道理。东西还没检测,你就未卜先知知道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啦?奇葩!无知!!
    第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定三种情况下必须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并不是说一定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并不是一定要重新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评定不确定度与出不出报告有什么关系?不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就不要评不确定度啦?
      但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重新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只要测量方法没变且受控,实验室认可时的检测方法的不确定的评定结果就继续有效。
      “方法的不确定度”与“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前者的三分之一原则是判定测量方法能否满足量传要求的依据,后者的三分之一原则则是用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影响的“判定规则”。方法满足要求不代表结果也一定满足要求,可能满足,也可能不满足,但满足与不满足要求的结果都是可信的(因为方法可信)。方法不满足要求(即方法不可靠),就不可能开展可信的测量,获得可信的结果。你不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怎么来应用后者的三分之一原则?“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只能说明你可以开展量传(或测量),被测对象合不合格,那是要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不要把某医院诊断方法满足要求,当成了所有来医院看病体检的人健康状况都是满足要求的。
      本论坛的宗旨并没有规定没有“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就禁止参加讨论,禁止发言。无论哪一位版友,不管他是否从事过与CNAS能力认可有关的工作,即便一个实验室工作的新人,甚至是还未毕业参加工作的相关专业学生,都有权与你,与大家,以平等的地位参加本主题帖讨论。
      没有人禁止你发言,也没有人剥夺任何人的讨论权。需要的是让你提供支持你的观点正确,或反驳我的观点错误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依据、证据和案例。而不是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篡改原文、断章取义、正经歪念、曲解原义的胡说八道,以及在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的狡辩。
      至于“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能否持续保持关键影响因素受控,用什么数据来证明是受控的”,这是测量过程控制的另一个问题,不是不确定度评定的问题。
      没有能力回答,就找歪理来回避拒绝。这就是你所谓的“公平、公正、平等”,所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谓的“中国传统的文明礼仪”?这不是“学术流氓”是什么?CNAS认可评审时评定的不确定度与本主题有什么关系呀?你搬出来闲扯什么?我拒绝回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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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章取义也好,正经歪念也罢,标准的原文就在那里,我也明明白白地给你做了清晰地解读,你怎么理解是你的权利,在这里我仅仅请你在技术论坛中不要天天骂人。当然,如果你感到一天不骂人就浑身难受,就没法活下去,只要不怕丢人,你就不知廉耻地天天骂吧。
  “方法的不确定度”与“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前者的三分之一原则是判定测量方法能否满足量传要求的依据,这就是我一直在教导你的观点。你能有这么点认识,我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后者的三分之一原则则是用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影响的判定规则”是有条件的。这是在“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的。而在完成“测量过程设计”(即测量方法设计)后,对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即设计方案审批)时,“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因此,假如测量者是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法实施测量,对出现这种情况要追责,往往应追究技术主管领导没尽到审批(即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的责任。
  综上所述,“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如果发生,也只能发生在测量者测量方法选择不当且已完成测量活动,而质量管理者在使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发现采用的测量方法不满足1/3原则,即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1/3(检定/校准活动是T/6,即MPEV/3),为了节约测量成本,尽可能不要求测量者重新检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技术措施。这种措施也并非万能,U≥MPEV时,这种技术措施将失效,质量管理者无法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此时必须要求测量者更换“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满足1/3原则”的测量方法重新检测。因此,“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满足1/3原则”是测量过程设计者设计时,技术主管领导进行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时,测量者选择测量方法时,质量管理者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大家共同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对违背1/3原则的测量结果采取迫不得已的措施(即考虑测量不确定度对控制限T或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压缩),只是一个并不万能的“权宜之计”,不能常用,更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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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6:0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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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章取义也好,正经歪念也罢,标准的原文就在那里,我也明明白白地给你做了清晰地解读,你怎么理解是你的权利,在这里我仅仅请你在技术论坛中不要天天骂人。
      我骂你什么啦?标准原文的注1的意思明明是:某些情况下,检测方法已规定了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达方式,实验室只要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计算不确定度和出具报告,就视为满足第7.1条的要求。被你断章取义正经歪念解读成所有情况对每个测量结果都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将注2的前半句话“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故意隐去不说,将其解读成针对所有的方法。你这叫“ 明明白白地给你做了清晰地解读”吗?你不是瞎了眼是什么?不是存心恶意是什么?哪里说错了?冤枉你了吗?我也奉劝你不要在技术讨论中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无休止地施展恶劣学风。如果你一天不施展恶劣学风就骨头发酥,继续找骂、招骂,我一定会成全你。
      “后者的三分之一原则则是用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影响的判定规则”是有条件的。这是在“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的。而在完成“测量过程设计”(即测量方法设计)后,对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即设计方案审批)时,“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的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因此,假如测量者是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法实施测量,对出现这种情况要追责,往往应追究技术主管领导没尽到审批(即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的责任。
      这个条件是你杜撰的吧?谁告诉你“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了三分之一原则要求,“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超出三分之一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呀?医院的诊断方法满足要求,就诊者都不会得病是不是?纯属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JJF1094第6.4条是如何规定的?

      这是“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吗?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到底是针对“方法的不确定度”还是“结果的不确定度”?白纸黑字写的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请你不要自拍脑袋瞎编臆造,踏踏实实地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出来。
      如果发生,也只能发生在测量者测量方法选择不当且已完成测量活动,而质量管理者在使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发现采用的测量方法不满足1/3原则,即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1/3(检定/校准活动是T/6,即MPEV/3),为了节约测量成本,尽可能不要求测量者重新检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技术措施。
      什么叫“发现采用的测量方法不满足1/3原则”呀?可以满足而不满足,你找一个不满足的现实案例出来给大家看看。测量方法都不可靠了,还不要求重新检测迫不得已采取什么技术措施呀?不去改善测量方法,连不确定度也不要评是不是?
      这种措施也并非万能,U≥MPEV时,这种技术措施将失效,质量管理者无法用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此时必须要求测量者更换“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满足1/3原则”的测量方法重新检测。
      换了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大于1/3MPEV(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啦?真正得了癌症的人,换一家顶级医院去检查,癌症就消失啦?重复性很差的测量设备,你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显著变小啦?被测对象自身不行,跟检测方法更换有什么关系(如果测量方法对“最佳仪器”开展检定/校准都没问题,还要换什么测量方法呀)?拉屎不出怪茅房是不是?不懂装懂就别在这里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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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5:14:32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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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换了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大于1/3MPEV(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啦?真正得了癌症的人,换一家顶级医院去检查,癌症就消失啦?
  答:什么叫无理辩三分,什么叫胡搅蛮缠,就请大家看看上面这个提问。
  每个测量方法都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测量原理不同,使用的测量设备不同,环境控制严格程度也不同,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也不同。只要有一点点计量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某个测量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大于1/3MPEV(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难道就一定没有另一个测量方法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大于1/3MPEV吗?测量同一个被测参数,使用卡尺检测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1/3MPEV,换一个测量方法,例如使用千分尺检测,使用激光干涉仪检测,……,难道就没有一个测量方法不大于1/3MPEV吗?
  同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性,都有身体健康状况。“真正得了癌症的人,换一家顶级医院去检查”,因为他“真正得了癌症”,癌症当然仍是癌症。但,换一个人,比如说换路云先生自己去医院检查,难道你也被诊断为得了癌症?难道你的身体健康特性和“真正得了癌症”的那个人没有差别?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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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无理辩三分,什么叫胡搅蛮缠,就请大家看看上面这个提问。
      看见什么啦?哪句话没有道理?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性能很差,你换一种测量方法,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就变好了吗?无知!
      使用卡尺检测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1/3MPEV,换一个测量方法,例如使用千分尺检测,使用激光干涉仪检测,……,难道就没有一个测量方法不大于1/3MPEV吗?
      钢棒径向截面的圆度本身就不合格(呈椭圆形),用卡尺测量钢棒直径不合格,你用千分尺把钢棒直径测出合格的结果给我看看。
      同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性,都有身体健康状况。“真正得了癌症的人,换一家顶级医院去检查”,因为他“真正得了癌症”,癌症当然仍是癌症。但,换一个人,比如说换路云先生自己去医院检查,难道你也被诊断为得了癌症?难道你的身体健康特性和“真正得了癌症”的那个人没有差别?
      现在是讨论用不同的测量方法对同一被测对象进行测量。不正面回答问题又开始挖坑,把话题往对不同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上转。如此缺德的恶劣学风,是不是又想牵着我的鼻子绕圈,把我往坑里带呀?改不了的恶习秉性,总这么施展,你是不是觉得很有成就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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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看见什么啦?哪句话没有道理?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性能很差,你换一种测量方法,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就变好了吗?无知
  答:请不要混淆概念“稳定性”和“重复性”。测量设备具有“稳定性”的特性,而不具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这个特性属于“测量结果”,不属于“测量设备”。如果你把“示值重复性”看作为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所得到的“示值”测量结果,这个示值测量结果具有重复性特性,但这个仪器不具有重复性的特性。至于你“无知”还是“有知”,本人不做评价。
  2.问:钢棒径向截面的圆度本身就不合格(呈椭圆形),用卡尺测量钢棒直径不合格,你用千分尺把钢棒直径测出合格的结果给我看看。
  答:请不要混淆概念,请不要转移话题。楼主的问题是“关于测量不确定度”。我的回答是不确定度是量化判定测量方法可信性(可靠性)的参数,测量方法是否可信的判定原则是1/3原则,即测量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1/3,对于检定/校准这种特殊测量过程,测量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1/6,即不得大于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而1/3原则不能用于判定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指标,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指标是测量结果不得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准确性要求高(即检定时的MPEV小)的被测参数,你用卡尺测量,无论测量结果如何,这个测量方法都不可信,得到的测量结果不能用于评判被测参数的是否合格。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或其他测量不确定度更小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才“可信”,才能用于评判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测量结果可以用于判定合格不合格,不等于用这个结果判定被测对象就合格或不合格,这是不同的概念,请你不要又混淆不清,偷换概念。
  不确定度本来就是评判测量方法可信性的量化参数。因此,“把话题往对不同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上转”,正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而“把话题往对同一个被测对象进行测量,评判被测对象是否合格上转”,是你自己概念不清在拼命“往坑里跳”,有人拉你,你还要骂人。“如此缺德的恶劣学风,是不是企图牵着大家的鼻子绕圈,把大家一起往坑里带呀?改不了的恶习秉性,总这么施展,你是不是觉得很有成就感呀?”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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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设备具有“稳定性”的特性,而不具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这个特性属于“测量结果”,不属于“测量设备”。如果你把“示值重复性”看作为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所得到的“示值”测量结果,这个示值测量结果具有重复性特性,但这个仪器不具有重复性的特性。
      无知就是无知,众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将“示值重复性”作为被检/校对象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到了你嘴里就成了不是仪器的特性。不是仪器的特性JJF1094第5.2条“重复性”是写什么的重复性啊?按你的逻辑,“稳定性”哪里又不属于“测量结果”呀,“误差”哪里又不属于“测量结果”呀。没有“测量结果”,又哪来的“稳定性”,哪来的“示值误差”呀?
      楼主的问题是“关于测量不确定度”。我的回答是不确定度是量化判定测量方法可信性(可靠性)的参数
      众所周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你把“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评判测量方法可信性的参量。到底谁在混淆概念,谁在转移话题,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而1/3原则不能用于判定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指标,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指标是测量结果不得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谁说过1/3原则是用于判断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指标啦?早就问过你判断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指标是否只有“允许误差”一个参量,离散性指标有没有要求,你除了装死不予回答,还能干什么?什么叫“判定规则”你拎不拎得清啊?“误差”不超过“最大允差”,你充其量也只能说“示值误差”这一参量合格,这还是在不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定结论。如果考虑“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示值误差”≤MPEV,也不一定判定为“合格”。
      准确性要求高(即检定时的MPEV小)的被测参数,你用卡尺测量,无论测量结果如何,这个测量方法都不可信,得到的测量结果不能用于评判被测参数的是否合格。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或其他测量不确定度更小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才“可信”,才能用于评判被测对象的符合性。
      这不是废话吗。我说的是卡尺的计量特性已经满足了测量钢棒直径的要求,你告诉大家,对测量结果下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可信还是不可信?你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能测出合格的结果吗?
      不确定度本来就是评判测量方法可信性的量化参数。
      1998版的JJF1001第5.9条“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就说得清清楚楚“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关联联动参数。”不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那还要关联“测量结果”干什么?评判测量方法可信性的量化参数是“测量方法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估计没有人不知道。你四六不分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解释为评判测量方法可信性的量化参数,那人、机、料、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用来评判什么的?难怪你会说:在重复性条件下,对任何同类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是相同的了。“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贡献分量之一。从理论上说,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的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料”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当人、机、法、环在常规的测试条件下,得到的便是常规条件下的实验室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定量表征的是常规条件下的实验室的“测量能力”。当“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常规的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便得到了常规条件下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在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时,无法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此时就应该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选择是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料”进行测试评定,那么获得的就是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只要“校准和测量能力CMC”≤1/3被测对象的MPEV,无论被测对象“料”是否常规,都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日后对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有可能大于1/3MPEV,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只表明被测对象“料”的下一级测量结果的可信度降低,并不影响本级测量结果的可信度。本级测量结果的可信度,是由本级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决定的。就如同医院的诊断结果(或结论)可不可信,是由医院的人、机、法、环所决定的,而不是由患者“料”是否健康所决定的。诊断结果为“不健康”,只表明该患者是否有能力承担他的下一级工作,不代表医院出具的“不健康”的诊断结果(或结论)不可信。自己不懂装懂,忽悠新人或非计量人士倒是你的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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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16:16:31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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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无知就是无知,众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将“示值重复性”作为被检/校对象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到了你嘴里就成了不是仪器的特性。不是仪器的特性JJF1094第5.2条“重复性”是写什么的重复性啊?按你的逻辑,“稳定性”哪里又不属于“测量结果”呀,“误差”哪里又不属于“测量结果”呀。没有“测量结果”,又哪来的“稳定性”,哪来的“示值误差”呀?
  答:的确你这种人无知却不知自己无知。仪器“示值”的特性本就没有“重复性”,有的只是“误差”和“稳定性”等。“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特性,因此使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的示值,所得示值的“测量结果”,或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参数,所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有重复性特性。JJF1094第5.2条写的“重复性”正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此其5.2.1说“在重复性条件下,由被评定测量仪器对给定的约定真值或稳定的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必得到多个测量结果,这些测量结果并不一致,这种测量结果不一致的特性就称为“测量重复性”。所以JJF1001-2011的5.13条定义“测量重复性”为“在一组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而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中给出了包括“示值误差”、“稳定性”在内的32个术语定义,却绝无“重复性”的身影。基于此,2016版JJF1033果断决定取消原版“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而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目的就是扭转有的人长期根深蒂固存在的“仪器的重复性特性”的错误观点。
  2.问:卡尺的计量特性已经满足了测量钢棒直径的要求,你告诉大家,对测量结果下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可信还是不可信?你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能测出合格的结果吗?
  答:我说过,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是摆在第一位的。“卡尺的计量特性已经满足了测量钢棒直径的要求”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指使用“卡尺”的测量方法,其测量不确定度与“钢棒直径”合格与否的控制限之比满足了1/3原则,测量方法是可信的。用可信的卡尺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既然已下判定结论为钢棒直径“不合格”,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测量,其测量不确定度比用卡尺测量的不确定度更小,更满足1/3原则,“钢棒直径”肯定也不合格。但是,我说的是假设用卡尺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就应判其测量结果不可信,无论测量误差多大,都不能用于判定“钢棒直径”是否合格,此时应更换测量不确定度更小的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重新测量。本主题帖讨论的是测量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而你却刻意混淆概念转移话题,改成了讨论“钢棒直径”如何判定合不合格。
  3.问:1998版的JJF1001第5.9条“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就说得清清楚楚“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关联联动参数。”不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那还要关联“测量结果”干什么?
  答:尽管1998版的JJF1001第5.9条定义“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已经比较清楚,但为了避免像你这样的人理解不了,2011年版修改为第5.18条“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两者说的是一个意思,但比1998版更清晰。2011版告诉人们,测量不确定度是个“非负”的“参数”,作用是“表征”被测量值的分散性,但需搞清楚的是这个“分散性”是人为“赋予”被测量值,并非被测量值的。
  怎么人为赋予它呢?是人们“根据(获得这个被测量值时)所用到的信息”,按规定的评估原则主观评定。这就是1998版5.9条为什么说“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原因。“合理地赋予”指的是人为主观评估时要合理,而不能随意。“被测量之值”表示“被测量的真值”,此处“真”字被省略。因此,“与测量结果相联系”表示“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即不确定度)并不属于“测量结果”,而属于“被测量真值”,是“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只是把“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人为“赋予”了被测量“测量结果”,所以使用了“与测量结果相联系”字句。将“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目的是用来“表征”“测量结果”的一个特性。表征的测量结果这个特性,就是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或称“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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