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楼某人就是一个贱骨头,不招骂找骂浑身都不得自在。如此多的证据都摆在这里,这位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拧种”还要无休止地百般狡辩,的确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
路云分不清什么是“法制”计量,什么是“自主”计量,检定既然是“非强制”的,还谈什么“法制”,直接采用自主自愿的“校准”或“比对”进行量值溯源岂不完事?我已说过多次,所谓“非强制检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没有术语“校准”,或“校准”并不普及而不得不发明的一个术语,当前术语“校准”被广泛普及和接受的情况下,“非强制”的法制计量这个自身自相矛盾的术语“非强制检定”,已具备被淘汰的充要条件,该淘汰了。
国家标准也具有法制性,那是不是所有的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呀?你对“法制计量”的概念一知半解,狗屁不懂,纯属在这里胡搅蛮缠,胡说八道。无论是10楼晒出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第二条之规定,还是39楼最后晒出的第9.21条“强制周期检定(即‘强制检定’)”和第9.22条“自愿检定(即‘非强制检定’)”,其中所说的“强制”,都是特指监管要求。但凡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都应执行“强制检定”,不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用户可以自愿采取“非强制检定”方式,或“校准”方式溯源。这已经表达得非常清楚了,40楼这位“学术流氓”,却仍然要无休止地犯贱搅屎,可谓是存心恶意,卑鄙无耻。“检定”的定义(见33楼截图)本就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检定就是检定,与是否“强制”没有必然的绑定关系。开展检定技术服务需要取得资质,这是法治计量对承检机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对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要求。“强制检定”是专门针对特定场合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性监管要求,不是对特定场合以外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要求。40楼这位“学术流氓”,没有拿出任何的依据,非要蛮不讲理、强词夺理、胡说八道地说“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大有不把死人从棺材里叫醒誓不罢休的“拧种”气概。像你这样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滚得越远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