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委在《CNAS—RL01》中的有关规定如下:
5.1.2 正式申请
5.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 新的认可领域,CNAS 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
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 的相
关要求等。
5.1.2.3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
清楚、正确,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 个月,进行
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至少参加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或比对计划,
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
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 个
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
人,但不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