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检验检测机构引用报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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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5份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数据完全一致,样品图片也完全一致但送检人信息和样品信息不一致。经查,该机构于3月份收到D公司提交的检测申请表并收到该公司寄送的样品后, 按照检测流程,对该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随后,该机构接受D公司申请,引用上述检测报告结果为同一样品的不同销售商出具新的检测报告。在该案中,检测机构引用检测报告结果出具新报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引用报告结果的行为定性为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因为,衍生报告的数据及结果, 实际还是通过对样品依据标准检测后产生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但在实际操作中机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并在一份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使用的样品是另一家委托方提供的样品。且《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禁止引用报告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制理念, 故应免于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 通过引用报告数据、结果出具的衍生报告实际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的报告,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 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因此,每一份报告中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只对一个样品负责。每一个样品也应只出具一份报告,衍生报告属于虚假报告。但在实际事件中,衍生报告的数据是真实的,可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这是2018年的案例,但是现在还有机构这样做,请教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附件:多数机构回复,一致认为不合规。
推荐答案:承之回复于2022/07/29
这种肯定不合格了,最明显的就是送检人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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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不合规定,因为谁委托我就给谁出具报告,至于客户给谁?是由客户与使用单位签协议,你检测机构管他给谁,何必越俎待疱,去承担客户的风险。所以最好出一份报告风险最小。
如果客户非要出几份报告,正确做法首先你们应该风险识别,然后与几个客户分别签合同,在合同中说明客户要求。特别提醒:实验室一定要确认几个客户使用(生产)同一个样品,因为不是同一个样品就会有风险。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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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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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不经检测就出具报告,本身对于检测机构来说就是一种风险。实际操作中,会有客户申请引用数据,我觉得引用数据应该要有备注,并且不能整份报告引用。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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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1、引用数据,不进行检测,明显的造假行为。这是职业道德的问题;2、节省了成本,但检测机构对样品负责的话成了空话;对于这种行为要坚决打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不能采用这咱偷机取巧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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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定性为虚假或者不实不合理,因为样品和数据都是真实可溯源的。应该是不符合评审准则中报告管理要求,报告应该清楚表明委托方和样品对应关系,如果后续引用结果的话即便是同一个样品也应该备注清楚,一个样品一份原始记录对应几个委托方并做出免责声明,而且在合同签订时也应该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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