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星原(v3004692) 发表:
我的理解是:现在我是无能力分包,在我的报告中不纳入数据,只在备注栏注明分包项目和分包方名称,资质证书。这样既符合39号规定,也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的规定。
RB/T 214-2017评审准则分包报告可以纳入自身报告也可以不纳入,合理规避监督管理的办法是由业主分别委托,将所谓的“分包”项目直接委托给承检的实验室;当然按你的理解来操作也是可以的,但需要你们和评审员多沟通,以避免被开具不合格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