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分包项目及机构名称一定要纳入公司报告吗?

浏览0 回复13 电梯直达
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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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给督查到,审核老师开了个不符合项:报告中缺分包内容。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涉及到分包的,一般由分包方直接出具报告,我们为委托方,客户为被检测机构。审核老师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项目及机构必须在我们的报告中进行备注。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
推荐答案:ztyzb回复于2022/08/19

楼主,其实根据RB/T 214-2017评审准则分包报告可以纳入自身报告也可以不纳入,但是监督管理理办法既然规定了只能按其规定执行,楼主修订下体系文件吧。上面还有监督管理司的答复供楼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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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z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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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单独出分包报告的话,可以不用备注分包项目和机构名称资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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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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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其实根据RB/T 214-2017评审准则分包报告可以纳入自身报告也可以不纳入,但是监督管理理办法既然规定了只能按其规定执行,楼主修订下体系文件吧。上面还有监督管理司的答复供楼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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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5008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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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那种搞法那就从头到尾别沾  等于企业找了两家监测机构
连采样 合同你们都别签进去 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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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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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解读,为了消除风险,还是在自己的报告中进行备注的好。这条严肃起来,要罚款3万的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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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需要参考如下案例:

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有限公司

留言日期:

2022-04-13

主题:

CMA分包

内容:

请问机构自身无CMA资质的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呢?如可以,是否可以将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测报告中,备注分包项目及分包机构等信息,并盖CMA章? 示例: 检测机构A接到了一个订单共10个项目,其中9个项目有CMA资质,1个项目没有CMA资质,将该1个项目分包给有该项目CMA资质的机构B进行检测。机构A在自身的检测报告中纳入B出具的结果并且注明分包情况、机构B的名称及资质证书编号,能否盖CMA章?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04-13

答复时间:

2022-04-14

答复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 ? ? 您好,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释义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检验检测业务时,该检验检测业务涉及的检验检测能力,机构应当已具备,并取得资质认定。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应当依法取得该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在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对实施分包予以明示。”

? ? ?另外,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即您公司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不得标注和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标志。上述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告知。该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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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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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现在我是无能力分包,在我的报告中不纳入数据,只在备注栏注明分包项目和分包方名称,资质证书。这样既符合39号规定,也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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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星原(v3004692) 发表:
我的理解是:现在我是无能力分包,在我的报告中不纳入数据,只在备注栏注明分包项目和分包方名称,资质证书。这样既符合39号规定,也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的规定。
RB/T 214-2017评审准则分包报告可以纳入自身报告也可以不纳入,合理规避监督管理的办法是由业主分别委托,将所谓的“分包”项目直接委托给承检的实验室;当然按你的理解来操作也是可以的,但需要你们和评审员多沟通,以避免被开具不合格项。
Ins_6b96c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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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管理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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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分包我们是直接与分包单位签合同,由分包单位直接对客户出具证书,我们跟客户的合同中告知这一分包事项,做到客户理解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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