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CMA和CNAS分包,给客户出具一份含分包方数据的完整报告或证书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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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校准实验室A方出具一份具备能力的校准证书,依据的校准规范有九个项目,其中八个目前在能力范围内,还有一个不具备,分包给某省院B出具,他们依据该项目单独的检定规程,具备能力。后续提供给客户C,由A方出具一份完整的cnas校准证书,包含了分包给B的内容。
请问需要注意什么,cnas最新要求是什么?(论坛2017讨论已看,有些已经不适用了,网上也是众说纷纭)

若是CMA检测报告,上述案例又需要注意什么???
推荐答案:路云回复于2022/11/24
      校准与检测不同,校准项目通常是指整台被校测量设备,而不是指被校参量。一台被校设备,无论多少个被校参量,依据的都是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而检测项目往往是指不同的被测参量,不同的参量,往往又是依据不同的检测方法标准。所以说校准领域往往不存在您所说的“分包”的现象,要么整台测量设备校准不了,由客户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要么由于本机构工作量陡增忙不过来(而不是部分参量检不了),临时“转包”给另一家校准机构校准,由另一家机构出具该被校对象的《校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哪家机构愿意承接这种擦屁股的事情(只检测全部参量中的一两个参量),这么操作他也没法出具《校准证书》。您说的这种所谓的“分包”,由A机构出具完整信息的《校准证书》的情况,现实当中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至少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没遇见过。
      如果实验室A真像您所说的那样,九个参量只能检测八个,那么该机构就应该在他在CNAS官网上公示的《校准能力表》中,对该“校准项目”加注“不测××参量”的限制性说明。这样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分包”。
    注:如果是法制计量的“检定”,是不允许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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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的话很简单了 可以出 注明哪个项目是没资质分包的 明示分包方名称及资质证书号码就可以了
状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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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校准实验室A方出具一份具备能力的校准证书,依据的校准规范有九个项目,其中八个目前在能力范围内,还有一个不具备,分包给某省院B出具,他们依据该项目单独的检定规程,具备能力。后续提供给客户C,由A方出具一份完整的cnas校准证书,包含了分包给B的内容。
请问需要注意什么,cnas最新要求是什么?(论坛2017讨论已看,有些已经不适用了,网上也是众说纷纭)
若是CMA检测报告,上述案例又需要注意什么???
答:这种情况可以将报告合并,但是在分包的项目上应该注明分包方,同时校准实验室A应该留存或者给客户提供B方出具的分包项目的该有CANS章的报告及分包项目的分包资质包括认可证书和包含该分包项目的校准能力范围。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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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要求见下图,引自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CMA的话应该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如下图



其实CMA的话根据RB/T 214-2017中要求是可以将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报告,也可以不纳入的,个人感觉监督管理办法有点过于严格了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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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没有能力的分包,“没有能力的分包”是指一个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某项目不在自身CNAS认可和/或资质认定范围内,因业务需要应分包给获得CNAS认可和/或资质认定且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其数据和结果应由分包方单独出具给委托方,如委托方同意可纳入自己的报告或证书中,应清晰注明分包项目和该项目不在自身认可范围和/或资质认定许可范围内,并注明分包方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
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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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的是,为什么B的报告是直接出具给C的。。。分包报告不是应该由A委托B完成的吗?这样A才能将B的结果合并到自己的报告中。
如果B直接给C出具的报告,那这个报告应该就和A没什么关系了,A不能引用相关数据才对。
Ins_6b96c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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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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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物价真高(v2771427) 发表:
cnas校准实验室A方出具一份具备能力的校准证书,依据的校准规范有九个项目,其中八个目前在能力范围内,还有一个不具备,分包给某省院B出具,他们依据该项目单独的检定规程,具备能力。后续提供给客户C,由A方出具一份完整的cnas校准证书,包含了分包给B的内容。
请问需要注意什么,cnas最新要求是什么?(论坛2017讨论已看,有些已经不适用了,网上也是众说纷纭)
若是CMA检测报告,上述案例又需要注意什么???
      校准与检测不同,校准项目通常是指整台被校测量设备,而不是指被校参量。一台被校设备,无论多少个被校参量,依据的都是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而检测项目往往是指不同的被测参量,不同的参量,往往又是依据不同的检测方法标准。所以说校准领域往往不存在您所说的“分包”的现象,要么整台测量设备校准不了,由客户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要么由于本机构工作量陡增忙不过来(而不是部分参量检不了),临时“转包”给另一家校准机构校准,由另一家机构出具该被校对象的《校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哪家机构愿意承接这种擦屁股的事情(只检测全部参量中的一两个参量),这么操作他也没法出具《校准证书》。您说的这种所谓的“分包”,由A机构出具完整信息的《校准证书》的情况,现实当中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至少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没遇见过。
      如果实验室A真像您所说的那样,九个参量只能检测八个,那么该机构就应该在他在CNAS官网上公示的《校准能力表》中,对该“校准项目”加注“不测××参量”的限制性说明。这样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分包”。
    注:如果是法制计量的“检定”,是不允许分包的。
lijing3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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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校准与检测不同,校准项目通常是指整台被校测量设备,而不是指被校参量。一台被校设备,无论多少个被校参量,依据的都是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而检测项目往往是指不同的被测参量,不同的参量,往往又是依据不同的检测方法标准。所以说校准领域往往不存在您所说的“分包”的现象,要么整台测量设备校准不了,由客户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要么由于本机构工作量陡增忙不过来(而不是部分参量检不了),临时“转包”给另一家校准机构校准,由另一家机构出具该被校对象的《校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哪家机构愿意承接这种擦屁股的事情(只检测全部参量中的一两个参量),这么操作他也没法出具《校准证书》。您说的这种所谓的“分包”,由A机构出具完整信息的《校准证书》的情况,现实当中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至少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没遇见过。            如果实验室A真像您所说的那样,九个参量只能检测八个,那么该机构就应该在他在CNAS官网上公示的《校准能力表》中,对该“校准项目”加注“不测××参量”的限制性说明。这样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分包”。        注:如果是法制计量的“检定”,是不允许分包的。
你这一说,我也回过味来了,校准和检测不一样,校准确实也没办法分包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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