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900】问: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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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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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的是,提出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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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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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一般要求不得超过二个。
jjchan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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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情况不可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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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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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jchan48(jjchan48) 发表:
业绩情况不可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
是的,供应商的业绩情况不可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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