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第三方计量回来后,校准确认问题

浏览0 回复51 电梯直达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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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总则”的子条款4.4明确规定“检测实验室应依据顾客要求、法律法规、产品技术规范、合同书、……等要求确定计量要求”,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检测实验室计量确认需要做的的第一步“计量要求导出”。
      东扯西绕一大堆废话。直接举出实际案例,告诉大家你们家使用的游标卡尺,导出的“计量要求”是多少,怎么导出的不就完了吗。
      5.1要求检测实验室实施计量确认的第一步,就明确提出了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确认”,规定了“检定/校准证书”的确认方法。
      还是东扯西绕,该说的重点条款不说。5.1条下面那么多子条款,只有d)是有关“计量确认”的(见39楼截图),你怎么不说啦?
    其中5.2.1规定“应将校准/检定得到的……结果,与相应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确定检测设备能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各条款均将检定与校准并列,同时提出计量确认要求。骂人流氓陆云所谓只要是检定,就等同于计量确认的胡说八道。被驳得体无完肤。
      什么叫“相应的计量要求”?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与“校准”相对应的“计量要求”是什么?与“检定”相对应的“计量要求”又是什么?换言之,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合格判据”是什么?对“检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合格判据”又是什么?
      承检机构作出检定结论前,将检定结果与准确度等级进行比较,不能称为“计量验证”。检定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要求是被检对象相应“计量特性”等级的要求,并非标准第4条规定的需通过计量要求导出得到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
      将检定结果与准确度等级进行比较,作出符合性判定的“检定结论”,不叫“计量验证”叫什么?不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你蠢猪为什么要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检定”,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

      学术流氓认不认识这几个字呀?“检定”算不算“验证”呀?
      a)款说的当然就是对“检定结果”的验证,因为5.2.2条的标题告诉我们,这一条就是就是讲检定/校准结果的计量确认,难道还用再重复大标题吗?
      第5.2.2条a)款(见39楼截图)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是“检测实验室应验证校准结果是否符合仪器设备准确度等级所规定的技术要求”。5.2.2条的大标题是怎么表述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时,可采用相应的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方法”,这难道还不够清晰的表达“确认方法”分“校准计量溯源结果”与“检定计量溯源结果”吗?a)款啥时候说了检测实验室应验证检定结果呀?你除了卑鄙龌龊无耻地玩弄这种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下三烂伎俩,还有什么做不出的?
      b)款说的计量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是测量过程(标准说“检测方法”)没有“计量要求”。没有“计量要求”,意味着计量要求很低,“检测个大概差不多就行”,因此就没必要进行计量要求导出,“检定规程规定应达到的要求”作为顾客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要求”绰绰有余,因此“检定/校准结果”满足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即可。
      学术流氓为何总喜欢答非所问重复放屁呀?问你什么叫“大概差不多”?你听不懂人话是不是?原文说:“检测实验室应根据行业要求、仪器设备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规定应能达到的要求作为计量要求”。这不是“导出”是什么?
      c)款规定条件是,所用测量设备准确度等级(即计量特性)“优于”测量过程规定的准确度等级,或预期的计量要求。因此,这种情况下对检定/校准结果计量确认(即“评价”)时,“既可以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要求为依据,也可以用实验室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为依据”。此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要求”实际上是指对被检/校对象“计量特性”判定合格的指标要求,并非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但因此时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优于”预期的计量要求,故,满足规程/规范规定的相应计量特性(等级),也就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
      蠢猪啊,我48楼问你:当“检定结果”超出了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但仍优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此时是不是“既可以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要求为依据,也可以用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为依据”呀?你这是正面回答吗?依据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的结论是什么?是“不合格”;依据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的结论又是什么?是“合格”。听谁的?是遵守法律张贴“禁用证”(不能用)标识,还是违反法律张贴“计量确认合格证” (能用)标识?
      检定规程规定的所谓“计量要求”,是评判被检计量器具计量特性能否合格的指标,因此是其“计量特性”,不是“计量要求”。
      不是“计量要求”,你有依据什么来判定“计量特性”是否合格?你导出的所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怎么就不是评判被校计量器具计量特性能否合格的指标啊?
      计量确认所说“计量要求”,本标准第4条的4.4明确规定,“检测实验室应依据顾客要求、法律法规、产品技术规范、合同书、……等要求确定计量要求”,因此“计量要求”一定是“依据顾客要求、法律法规、产品技术规范、合同书、技术标准、检验规程等要求确定”,即依据测量过程的要求导出而“确定”,绝不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条款中说了“检定”吗?再说了,依据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计量要求,属不属于该条款所表述的情况之一,即:“依据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
      如果把检定/校准视为“测量过程”,被检/校对象就是测量设备,计量标准是“测量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就是本标准说的“计量要求”。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该计量标准的规定,同样不是“计量要求”,而是合格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
      这叫不学无术狗屁不懂!任何测量过程都有“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和“被测对象的计量要求”。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该计量标准的规定,就是被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就没有“计量特性”啦?真是蠢货!
      计量标准的检定证书给出数据和合格与否结论,是计量标准的实际计量特性,此计量特性必须满足前面所说的,被检/校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规定(即计量要求)。
      “检定结果”才是计量标准的实际计量特性,“检定结论”就是“计量确认”后作出的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结论
      上一级检定/校准过程中,送检/校的计量标准器作为“被测对象”,依据的是“计量标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送检/校计量标准器的“计量要求”,是作为“被测对象的计量要求”(学术流氓所说的所谓“计量特性”)给出。
      下一级检定/校准过程中,该计量标准器是作为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依据的是“被检/校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的“计量要求”,是作为“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给出。
      请问这两个“计量要求”有差异吗?学术流氓搬出上下两级检定/校准过程的依据出来闲扯,无非就是想把新人或非计量专业版友绕晕。告诉你,在我这里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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