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一样,管他什么“检定”,只要是“检定”就等同于“计量确认”,因此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勿需计量确认。 这是我说的吗?这是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前言”部分的原话(见下图),你学术流氓瞎了眼吗。
你认为
不等同于“计量确认”的法规依据在哪里?
2认为不属于“法定确定的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只能“自愿”选择校准方式溯源,禁止“自愿”选择检定方式溯源,彻底否定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溯源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这是我的原意吗?把我的原话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你可谓是不得好死!我的意思是:
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相同这一
前提条件发生(或存在、成立)时,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可以
自愿选择法制计量的“检定”的方式溯源,或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方式溯源。这就叫
“非强制”懂吗学术流氓?此时
“检定”与
“校准+计量确认”的效果相同(或一致)。否则
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不同(即: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同)时,就应当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 溯源,自己将“校准结果”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即: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何错有之?我否定了你自主选择权吗?自主选择要不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施?干了一辈子计量,恐怕没有哪位计量人像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一样,连这最起码的计量法律法规都不懂,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概念画等号。
3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画等号,因此,只要是法定或CNAS认可机构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就绝对“可信”,对其可信性用不着确认。 谁跟你这个学术流氓扯
“道德品质”了呀?我的原话是:
校准结果怎么不可信(除非校准机构不诚信,那是诚信问题,不是能力问题,应另当别论)?问你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凭什么
“不可信”?你正面回答了吗?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9条的a)款,那是技术层面的
“可信性”确认吗?那b)款的“计量确认”叫什么层面的确认?的确是蠢得无语。
4对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可信性的不确定度U95,与量化判定被测对象能否合格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混淆不清。 我哪句话混淆啦学术流氓?此处的不确定度U95不是测量设备“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什么?
此人认为“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实际上“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证明不确定度已经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包括校准结果、检定结果、检测结果等)严重不可信,不能用于被测对象符合性判定,否则将产生把合格品判废,或把废品判为合格品的重大风险,对这种测量结果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方法重新校准/检定。岂能“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 你这叫狗屁不懂。“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是与被校对象自身的“短期不稳定性”强相关的。谁规定的它
不可能大于被校测量设备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呀?大于MPEV这个“校准结果”就
不可信了吗?蠢猪啊,
测量设备的U95大,只表明用该测量设备进行下一级测量所获得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是本级的“校准结果”不可信。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是你自己的测量设备有“病”,你赖什么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有问题呀?你就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也改变不了U95大于MPEV的校准结果。你就是一头教不会的猪,认为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不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就可信,大于就赖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有问题。看来你学术流氓家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永远的都不会超差。
5更可笑的是把“正误差不加 号,校准结果的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不对齐,不确定度有效数字位数不规范”等等问题的证书,以“在溯源证书中出现得不少”为由,认为校准结果的这些低级错误“没有什么问题”,不要求校准机构订正,就直接做“计量确认”。此人自己愚蠢到极点,还要大骂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是“蠢货” 我说了
“没有什么问题”吗? 低级错误你有没有犯?你到今天改了吗?
我说的是
“12楼的蠢货”, 你在这里篡改原文曲解原义,扩大打击面将自己套上马甲对号入座扮演成
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这种卑劣行径叫什么?这叫“老太太喝稀粥——无齿(耻)、下流”。你提交订正也好,不提交订正也罢,对“计量确认”来说,有什么影响呀?影响程度有多大?找几份订正前与订正后的“计量确认”实际案例出来给我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