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校准结果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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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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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条)款说的是“可信性”确认。确认校准证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的是确认校准证书的“可用性”,不可信的校准证书是不可用的证书,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
      《校准证书》中仅出现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不规范、有效数字的修约与保留位数不规范等不规范问题,校准结果一定就不可信吗?必须要改进校准方法重新进行校准吗?除了你这副猪脑,还有谁这么认为呀?
    你片面强调“主要重头戏在b)款”,就是故意贬低4.9条a)款。
      你哪里不是存心恶意地在这里片面强调条款a),故意贬低条款b)呀。
      “看校准机构的“校准项目”有没有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这才是“供方管理”就应该做到的事,而4.9条a)款的确认则是对校准机构对这一台(件)测量设备计量校准的工作质量确认。
      众所周知,证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问题,并不一定就会影响b)款“计量确认”的执行与实施。你学术流氓懂个屁!
      JJF 1094,第5.3.1.4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正是判定校准结果“可信性”的条件,满足这个前提条件的校准结果才能用于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判定。不满足这个“可信性”条件的校准结果,可以进行技术补救,这就是第5.3.1.6条的补救措施。
      那是判定校准结果“可信性”的条件吗?条款哪句话说了不满足这个“三分之一原则”不能进行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判定?纯粹是无中生有的胡说八道。第5.3.1.6条是补救措施吗?睁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该条款恰恰是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方法(必须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第5.3.1.4条是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无需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度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直接进行符合性判定即可。

      但补救不是万能的,补救后判为合格的判定式是∣?∣≤ MPEV一U95,当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95≥MPEV时,MPEV一U95≤0,违背了绝对值不能为负的基本数学规则,补救无效,此时无论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有多强,资质证书有多硬,校准证书均确认为“不可信”(不能用于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判定),必须强烈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校准机构不答应或无法改进的,实验室应取消该校准机构“合格供方”资质,另行选择其他可信的,即能够满足第5.3.1.4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的校准机构校准。
      学术流氓连如此简单的原理都拎不清。“当|Δ|≤MPEVU?95”时,就已经明确地告诉了你,不等式右边是非负结果,表明U?95是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小于MPEV的。下面还有示例,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校准和非强制检定的目的是获得测量设备“可信”或“可靠”的“计量特性”,计量确认是确认测量设备的“可用性”。
  谁告诉你“非强制检定”的目的不需或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呀?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市场行为的“校准”画等号的,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
  我还是那句话,绝不收骂人流氓为徒,无论你怎么骂,怎么激将,我不可能手把手教你具体案例。我只告诉你,不要混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例如,你只会天天骂人,判定为不具有“诚信”的特质,道德品质不合格,但你用标准量块校准游标卡尺,你的校准结果用于判定卡尺的符合性,技术上的“可信性”判为合格。
  你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是什么货色。除了你自己在这里自臭不觉孤芳自赏,还有谁愿意做你学术流氓的徒啊?我混淆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吗?我天天骂学术流氓哪里不诚信?你天天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栽赃诬陷、正经歪念、忽悠误导、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肆意挑衅辩论对手的学术尊严。你“学术流氓”的道德品质合格什么?只能用卑鄙、无耻、缺德、龌龊来形容。“校准”行,“非强制检定”凭什么又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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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问:《校准证书》中仅出现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不规范、有效数字的修约与保留位数不规范等不规范问题,校准结果一定就不可信吗?必须要改进校准方法重新进行校准吗?除了你这副猪脑,还有谁这么认为呀?
  答:从技术角度来说,作为校准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有效数字的修约与保留位数等都不规范,这样的证书和机构在你这个计量“专家”眼中值得相信吗?“除了你这副猪脑,还有谁”会相信这张校准证书?
  流氓问:你哪里不是存心恶意地在这里片面强调条款a),故意贬低条款b)呀。
  答:我不是片面强调条款a),而是特别强调条款a)的重要性,这是决定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证书能不能用的关键问题,证书不能用,后面的工作,包括计量确认,一切都白费。因此,条款a)与条款b)都是重要的,条款a)是条款b)的前提条件,比条款b)更重要。
  流氓问:条款哪句话说了不满足这个“三分之一原则”不能进行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判定?第5.3.1.6条是补救措施吗?
  答:如果你真理解“第5.3.1.4条是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直接进行符合性判定即可”,第5.3.1.6条“恰恰是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方法(必须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就还算你明白点道理。这正说明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是校准结果可信性的首要条件。可信性达标的校准结果可直接用于被测对象的符合性判定,可信性不足(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但尚且MPEV>U95)的校准结果,为尽可能节约成本,可用第5.3.1.6条规定的技术“补救”措施,可信性严重不足(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且MPEV≤U95)的校准结果,无法补救,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否则应取消该机构合格供方资质。
  流氓问:谁告诉你“非强制检定”的目的不需或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呀?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市场行为的“校准”画等号的,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
  答:谁都没说“非强制检定”的目的不需或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而是承认这种“检定”给出的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本实验室待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通过计量要求导出的,不承认该待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法定”确定的,因此,这种测量设备的“检定”与“校准”效力和目的完全相同,能否在本实验室使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流氓问:你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是什么货色。除了你自己在这里自臭不觉孤芳自赏,还有谁愿意做你学术流氓的徒啊?我混淆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吗?
  答:你是什么货色不是本论坛讨论的议题,你如何“自臭不觉孤芳自赏”是你自己的事,本人不过问。但,你却偏偏天天骂他人哪里不“诚信”,天天东扯西绕、混淆概念、答非所问、举歪证、演错示、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栽赃诬陷、正经歪念、忽悠误导、毫无道德底线地天天施展恶劣骂风,完全不顾你这个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老专家”颜面与尊严。你的道德品质极低,“只能用卑鄙、无耻、缺德、龌龊来形容”。没有人说“校准”行,“非强制检定”不行,只有人说“校准”与“非强制检定”同效,都需要计量确认。你用“诚信”说明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可信”,就是混淆校准结果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上的“诚信”的铁证。
万丈高楼平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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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楼主把工作再往前做一点,制定校准方案时,将检测方法中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列入校准方案中。并将该校准要求提交给校准服务方。
      待校准结果反馈回来后,依据校准方案对技术特性进行确认是否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对校准证书的基本信息和完整性确认。
状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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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结果的确认是对校准机构证书中校准的参数与检测方法相比较,看是否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是不需要实验室自己校准的。如果校准机构无法对检测设备校准,实验室可以通过做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或核查来完成设备运行状况的验证工作的。
yz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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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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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技术角度来说,作为校准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有效数字的修约与保留位数等都不规范,这样的证书和机构在你这个计量“专家”眼中值得相信吗?“除了你这副猪脑,还有谁”会相信这张校准证书?
      正误差不加“+”号,校准结果的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不对齐,不确定度有效数字位数不规范,这些问题在溯源证书中出现得不少吧。校准结果有什么问题?不能做“计量确认”吗?“校准结果”如果没有问题,有谁不相信啊12楼的蠢货?
      我不是片面强调条款a),而是特别强调条款a)的重要性,这是决定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证书能不能用的关键问题,证书不能用,后面的工作,包括计量确认,一切都白费。因此,条款a)与条款b)都是重要的,条款a)是条款b)的前提条件,比条款b)更重要。
      正误差不加“+”号,计量单位词头“k”误写成了大写“K”,校准结果的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不对齐,哪家机构拿到这种存在规范性错误的《校准证书》没有做“计量确认”?信息表达不规范,可以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甚至可以让他重新出具,但丝毫不影响“计量确认”。你学术流氓懂个屁!
      如果你真理解“第5.3.1.4条是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直接进行符合性判定即可”,第5.3.1.6条“恰恰是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时,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方法(必须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就还算你明白点道理。
      “JJF 1094,第5.3.1.4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正是判定校准结果“可信性”的条件,满足这个前提条件的校准结果才能用于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判定。不满足这个“可信性”条件的校准结果,可以进行技术补救,这就是第5.3.1.6条的补救措施。”这话是谁说的?到底是谁不明白呀?这叫“补救”吗?是把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补救”成满足“三分之一原则”吗学术流氓?
      可信性严重不足(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且MPEV≤U95)的校准结果,无法补救,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否则应取消该机构合格供方资质。
      说明你这个不学无术滥竽充数的学术流氓是狗屁不懂。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说明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太差,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你学术流氓居然强制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真是蠢得无语。人家校所有的被校对象都是同样的校准方法,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的校准方法有问题呀?你自己有病,却在这里怪医院的医术不行,也就你这头蠢猪想得出。
      谁都没说“非强制检定”的目的不需或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而是承认这种“检定”给出的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本实验室待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通过计量要求导出的,不承认该待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法定”确定的,
      既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再进行计量确认,那就是脱了裤子放屁。依据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确定的,不是“法定”确定的是什么确定的?
      因此,这种测量设备的“检定”与“校准”效力和目的完全相同,能否在本实验室使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你倒是把你们家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呀。到现在已经多少年过去了,你仍然不晒。我必须要骂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你是什么货色不是本论坛讨论的议题,你如何“自臭不觉孤芳自赏”是你自己的事,本人不过问。但,你却偏偏天天骂他人哪里不“诚信”,天天东扯西绕、混淆概念、答非所问、举歪证、演错示、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栽赃诬陷、正经歪念、忽悠误导、毫无道德底线地天天施展恶劣骂风,完全不顾你这个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老专家”颜面与尊严。你的道德品质极低,“只能用卑鄙、无耻、缺德、龌龊来形容”。
      我早就断言你吃猪潲的老娘没教会你说话。瞧,这不又在这里重三倒四地复述我的话。你玩弄这套是不是想显摆你很有学问呀学术流氓?我又没打算教你,你学术流氓的嘴就有这么贱,不厌其烦地学我说话。要不要再跟我“学”下去呀学术流氓?
      只有人说“校准”与“非强制检定”同效,都需要计量确认。你用“诚信”说明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可信”,就是混淆校准结果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上的“诚信”的铁证。
      “校准”与“非强制检定”什么情况下同效啊?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非强制检定”需要做两次“符合性判定”呀?校准机构讲诚信,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出具的“校准结果”技术上“不可信”啊?你的意思是校准机构诚信,校准结果也不一定可信,是吗?你找一个这样的实际案例出来给大家看看。
      我哪句话混淆了校准结果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上的“诚信”呀?我9楼最后一段的原话是怎么说的?你10楼最后一段又是如何解读的?我11楼最后一段又是如何反驳的?谁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抛出“道德品质”出来闲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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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还在这里胡言乱语,胡说八道。此人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也概念混淆了一辈子。在本主题帖中,此人混淆的概念关键是如下几点:
  1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一样,管他什么“检定”,只要是“检定”就等同于“计量确认”,因此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勿需计量确认。
  2认为不属于“法定确定的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只能“自愿”选择校准方式溯源,禁止“自愿”选择检定方式溯源,彻底否定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溯源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3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画等号,因此,只要是法定或CNAS认可机构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就绝对“可信”,对其可信性用不着确认。
  4对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可信性的不确定度U95,与量化判定被测对象能否合格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混淆不清。此人认为“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实际上“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证明不确定度已经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包括校准结果、检定结果、检测结果等)严重不可信,不能用于被测对象符合性判定,否则将产生把合格品判废,或把废品判为合格品的重大风险,对这种测量结果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方法重新校准/检定。岂能“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
  5更可笑的是把“正误差不加 号,校准结果的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不对齐,不确定度有效数字位数不规范”等等问题的证书,以“在溯源证书中出现得不少”为由,认为校准结果的这些低级错误“没有什么问题”,不要求校准机构订正,就直接做“计量确认”。此人自己愚蠢到极点,还要大骂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是“蠢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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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一样,管他什么“检定”,只要是“检定”就等同于“计量确认”,因此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勿需计量确认。
      这是我说的吗?这是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前言”部分的原话(见下图),你学术流氓瞎了眼吗。

      你认为不等同于“计量确认”的法规依据在哪里?
      2认为不属于“法定确定的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只能“自愿”选择校准方式溯源,禁止“自愿”选择检定方式溯源,彻底否定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溯源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这是我的原意吗?把我的原话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你可谓是不得好死!我的意思是: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相同这一前提条件发生(或存在、成立)时,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法制计量的“检定”的方式溯源,或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方式溯源。这就叫“非强制”懂吗学术流氓?此时“检定”“校准+计量确认”的效果相同(或一致)。否则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不同(即: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同),就应当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 溯源,自己将“校准结果”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即: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何错有之?我否定了你自主选择权吗?自主选择要不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施?干了一辈子计量,恐怕没有哪位计量人像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一样,连这最起码的计量法律法规都不懂,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概念画等号。
      3将技术上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画等号,因此,只要是法定或CNAS认可机构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就绝对“可信”,对其可信性用不着确认。
      谁跟你这个学术流氓扯“道德品质”了呀?我的原话是:校准结果怎么不可信(除非校准机构不诚信,那是诚信问题,不是能力问题,应另当别论)?问你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凭什么“不可信”?你正面回答了吗?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9条的a)款,那是技术层面的“可信性”确认吗?那b)款的“计量确认”叫什么层面的确认?的确是蠢得无语。
      4对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可信性的不确定度U95,与量化判定被测对象能否合格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混淆不清。
      我哪句话混淆啦学术流氓?此处的不确定度U95不是测量设备“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什么?
      此人认为“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实际上“U95都已经大于MPEV了”,证明不确定度已经量化判定测量结果(包括校准结果、检定结果、检测结果等)严重不可信,不能用于被测对象符合性判定,否则将产生把合格品判废,或把废品判为合格品的重大风险,对这种测量结果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方法重新校准/检定。岂能“直接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就完了”?
      你这叫狗屁不懂。“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是与被校对象自身的“短期不稳定性”强相关的。谁规定的它不可能大于被校测量设备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呀?大于MPEV这个“校准结果”就不可信了吗?蠢猪啊,测量设备的U95大,只表明用该测量设备进行下一级测量所获得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是本级的“校准结果”不可信。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是你自己的测量设备有“病”,你赖什么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有问题呀?你就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也改变不了U95大于MPEV的校准结果。你就是一头教不会的猪,认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不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就可信,大于就赖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有问题。看来你学术流氓家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永远的都不会超差。
      5更可笑的是把“正误差不加 号,校准结果的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不对齐,不确定度有效数字位数不规范”等等问题的证书,以“在溯源证书中出现得不少”为由,认为校准结果的这些低级错误“没有什么问题”,不要求校准机构订正,就直接做“计量确认”。此人自己愚蠢到极点,还要大骂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是“蠢货”
      我说了“没有什么问题”吗?  低级错误你有没有犯?你到今天改了吗?
      我说的是“12楼的蠢货”, 你在这里篡改原文曲解原义,扩大打击面将自己套上马甲对号入座扮演成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这种卑劣行径叫什么?这叫“老太太喝稀粥——无齿(耻)、下流”。你提交订正也好,不提交订正也罢,对“计量确认”来说,有什么影响呀?影响程度有多大?找几份订正前与订正后的“计量确认”实际案例出来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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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0:01:51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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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问:你认为不等同于“计量确认”的法规依据在哪里?
  答:你自己复制粘贴的国家标准GB/T 19022“前言”原话说的清清楚楚,这就是不等同于“计量确认”的法规依据。你这个骂人流氓如果没“瞎了眼”,就一定看到“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条件是“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而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并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而是根据本单位具体的被测参数测量要求“导出”,因此非强制检定不符合标准“前言”规定的前提条件,此时的“检定”并不与“计量确认”相同,检定后到底能否在本单位使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尽管“导出”的计量要求恰巧与“确定”的计量要求相等,请一贯概念混淆的流氓陆云不要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与“根据本单位具体的被测参数测量要求导出”两者之间画等号。
  流氓问:谁跟你这个学术流氓扯“道德品质”了呀?我的原话是:校准结果怎么不可信(除非谁跟你这个学术流氓扯“道德品质”了呀?我的原话是:校准结果怎么不可信(除非校准机构不诚信,那是诚信问题,不是能力问题,应另当别论)?问你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凭什么“不可信”?,不是能力问题,应另当别论)?问你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凭什么“不可信”?
  答:你的这个质问,本身就证明了你这个只会骂人的流氓,把用测量不确定度量化判定的“可信性”,与“道德品质”的“诚信”画上了等号。“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不可信”,是校准技术上没达到要求,需要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并非校准机构道德品质出了问题,不“讲诚信”。
  流氓问:谁规定的它不可能大于被校测量设备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呀?大于MPEV这个“校准结果”就不可信了吗?蠢猪啊,测量设备的U95大,只表明用该测量设备进行下一级测量所获得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是本级的“校准结果”不可信。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
  答:如果你不是“蠢猪”就一定知道,MPEV如果就是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U95大于这个MPEV,这个校准结果一定是“不可信”的。这个MPEV如果是使用该被校对象实施测量的被测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那么,根据三分之一原则导出的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实施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校准结果的U95大于这个MPEV,这个校准结果也就一定是“不可信”的。你在这里扯什么“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毫无意义。请问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你拎不拎得清啊?
  流氓问:我说的是“12楼的蠢货”, 你在这里篡改原文曲解原义,扩大打击面到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计量确认员。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这种卑劣行径叫什么?这叫“老太太喝稀粥——无齿(耻)、下流”。你提交订正也好,不提交订正也罢,对“计量确认”来说,有什么影响呀?影响程度有多大?
  答: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测量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计量确认员“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天经地义,职责所在,应该表扬,怎么到了骂人流氓那里就成了“打击”对象了!你的骂人行径难道不正是你所骂的流氓卑劣行径,“老太太喝稀粥——无齿(耻)、下流”吗?有瑕疵的校准证书难道能作为计量确认的证据之一存档吗?计量工作是严格、严谨、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俗话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有你这样干计量工作的“计量专家”吗?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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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并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而是根据本单位具体的被测参数测量要求“导出”,因此非强制检定不符合标准“前言”规定的前提条件,此时的“检定”并不与“计量确认”相同,检定后到底能否在本单位使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这不就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不一致吗,这是“前言”部分所说的意思吗?蠢得跟猪一样。居然驴头套马嘴把“前言”部分所说的“一致”情况当作“不一致”的依据。既然合格判据不一致,那就是“校准”,怎么可能会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与否的“检定结论”呢?恐怕也只有你这个蠢得死才会这么做。
      尽管“导出”的计量要求恰巧与“确定”的计量要求相等,请一贯概念混淆的流氓陆云不要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与“根据本单位具体的被测参数测量要求导出”两者之间画等号。
      既然“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一致(与“恰巧”还是“不恰巧”有什么关系?),此时的“检定结论”“校准+验证”的结论(或效果)哪里不相同?
      “讲诚信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结果“不可信”,是校准技术上没达到要求,需要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并非校准机构道德品质出了问题,不“讲诚信”。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校准机构校准技术上没达到要求?就因为校了你这台有“病”的测量设备的U95大吗?为什么校准其他没“病”的测量设备,校准技术上就达到了要求?说啊学术流氓!
      如果你不是“蠢猪”就一定知道,MPEV如果就是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U95大于这个MPEV,这个校准结果一定是“不可信”的。
      大家看看这位蠢猪有多么的愚笨。同型号同规格的两台测量仪器A和B,在同一家校准机构的相同的人、机、法、环条件下进行校准,得到的两个相差悬殊的U95(A的U95远大于B的U95),到底A的校准结果不可信还是B的校准结果不可信?
      这个MPEV如果是使用该被校对象实施测量的被测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那么,根据三分之一原则导出的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实施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校准结果的U95大于这个MPEV,这个校准结果也就一定是“不可信”的。
      MPEV是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根据量值传递的“三分之一原则”,只有所使用的测量标准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95”(或“校准和处理能力CMC”)不满足小于1/3MPEV时,“校准结果”才不可信,因为不满足量传比的要求(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你这个蠢得死将不等式左边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理解成“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真是笨得都不笨了。“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大,只表明被校对象的下一级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你这个蠢猪连这么简单的原理都拎不清。
      我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从你这个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

      到底是谁“老太太喝稀粥——无齿(耻)、下流”,不需要多解释了吧。有多少“向校准机构提交订正要求”的?你学术流氓晒几份出来给大家看看呀。你一贯不拿证据自拍脑袋瞎编杜撰,你也好意思滥竽充数鱼目混珠地在这里冒充伪“砖家”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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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9 9:54:1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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