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你这个“-1.8%”和“+1.8%”是怎么算出来的?MPEV(2.5%)与U(0.7%)都是非负参数,且U<MPEV。无论怎么算也得不到负数。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看来陆云的小学算数还不错,总算是在鸡蛋里面挑了点骨头,还是值得给个点赞。那么我问一个原则性问题,陆云说:
你这个“-1.8%”和“+1.8%”是怎么算出来的?MPEV(2.5%)与U(0.7%)都是非负参数,且U<MPEV。无论怎么算也得不到负数。
“MPEV-U”与“MPEV+U”并不是表示以MPEV为中心的对称区间上下限,而是当U>1/3MPEV时,必须考虑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这两个公式的物理意义是:
“MPEV-U”——表示合格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绝对值|Δ|”的上限要求,即:满足“|Δ|≤ MPEV-U”时判定为“合格”;
“MPEV+U”——表示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绝对值|Δ|”的下限要求,即:满足“|Δ|≥ MPEV+U”时判定为“不合格”;
当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绝对值|Δ|”处于两者之间时,即:“ MPEV-U<|Δ|< MPEV+U”时,就表示处于“待定区”,无法对“校准结果”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已经更新了内容,2.5N
楼主给出的校准证书提供信息中,仪器设备的MPEV=2.5,校准证书没给出计量单位是个错误。假设是不带计量单位的“相对误差”2.5%,1/3MPEV≈0.8%。此校准机构就只能作为测量范围100N以下的制动力校准合格供方,制动力>(100~350)N的校准,若无更好的校准机构,可马马虎虎列为“有条件”限制的合格供方。制动力>350N校准,应督促该机构改进校准方法,否则应将该校准机构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不再向其送校,另行选择满足要求的机构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已经更新了表格中的内容。假如我的设备MPE=MPEV,那我这个设备按照判定逻辑,是不是后面的几个点位都无法用于出具报告?
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判定规则”的应用问题。首先纠正几处错误:
1、表头第4列的“示值误差?”中的“?”应该是计量单位符号“(N)”,并且正误差应该带“+”号;
2、第5列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该是“MPE”(最大允许误差)。表中数据“±2.5”应该带上计量单位符号表述为“±2.5 N”;
3、第6列各校准点的“校准不确定度”数据都应该带上计量单位符号“N”,且都应该规范地保留2位小数;
4、第7、8两列是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2.5 N)±“各校准点的绝对不确定度”求得的各校准点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变化区间的上下限(注:这两列数据对符合性判定不起作用);
校准的“计量确认”,并不是判定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示值误差),是否满足测量设备精度的要求,而是要判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MPE)”。但您的表中未给出倒数第2列的“预期使用的MPE”,所以无法对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作出符合性判定。
对于50N、100N这两点来说,扩展不确定度U<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0.833 N)。所以无需考虑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直接判定“实际误差”(第4列)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MPE”(倒数第2列)即可。
对于其它校准点来说,扩展不确定度U>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0.833 N)。所以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必须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即:
当“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判定为“合格”(注:此处的MPE是指倒数第2列的MPE,下同);
当“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判定为“不合格”;
当预期使用的MPEV+U<“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为“待定区”。此时无法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en_liujingyu老师说的很有道理,在U<1/3MPEV情况下,可以据MPEV直接判定。现在这样使用U压缩原规定的MPEV,MPEV-U和MPEV U也就失去作用,或者说是过于小心。
非常赞成yayicuo版友对表格的修改,你的想法和思路是正确的。我仔细又考虑了一下,在你修改的表格中满足U<1/3MPEV,校准结果被判为完全可靠和可信,因此可以直接使用校准结果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不必使用U压缩原规定的MPEV,MPEV-U和MPEV U也就失去作用,故可以不必在表格中保留MPEV-U和MPEV U的栏目。但为了使表格具有通用性,保留也无妨。另外,示值误差栏还是显示值与标准值直接相减并带有计量单位为好,简单且有利于实际工作。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设备的计量特性和计量机构的关联不大,只要方法和计量设备等级满足计量此设备的要求,那就是这个设备本身的问题,像我贴中说的情况,我不知道如何判断,按照我的理解,只要是U>MPEV,是不是就是代表设备的稳定性很差,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陆云7楼的帖子就更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的典范,“纯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了。“测量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很差”属于测量设备自身的“计量特性”很差,是通过校准机构校准得到的结论,是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不合格,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没有改变,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没有改变,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和校准结果可信性不受影响。“当测量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很差时,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也不会影响到国家计量院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变大,不会影响到计量院的校准结果可信性,国家计量院同样会依据可信的校准结果判定该测量设备稳定性严重超差,同样会因为被校对象稳定性严重超差被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