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取闹和抬杠没有任何意义。计量界几乎没有人不知道MPEV不是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如果你反对是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坚持认为是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你应该拿出证据。 我什么时候说过MPEV不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英文缩写呀?我问的是:哪里规定了MPEV不可以是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你在这里答非所问,是吃饱了没事找抽啊?要什么证据?满世界都能找到这种证据,你却看不到。这不恰恰证明你是不学无术、不懂装懂、无能吗。
以上检定规程你不陌生吧。红框标示部分,是不是
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啊?
请你回答你自己大篇幅复制粘贴的JJF1094第5.3.1.6条的第一和第二个公式是不是判定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公式,“MPEV-U”与“MPEV U”是不是新的“最大允差绝对值”? “MPEV-U”与“MPEV+U”是
新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吗?公式两边有绝对值运算符“| |”吗?绝对值加上或减去一个非负数,还是绝对值吗?这是哪位饭桶数学老师教你的?
请一贯混淆概念的陆云不要混淆“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你知道检定时“第5列仪器设备的MPE或MPEV作为(被检对象的)合格判据”,就足够了。这已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测量设备的MPE或MPEV是其合格与否的判据。此处“合格”指的是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是满足使用单位特定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 到底谁拎不清“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啊?“计量特性”是第4列的“示值误差”,第5列的“仪器设备的MPEV”与第10列的“预期使用MPE”都是“计量要求”,你学术流氓懂不懂?哪一列是“检定”的合格判据,哪一列是“校准”的合格判据,除了你这个学术流氓,还有谁拎不清?你“计量确认”的结论,用什么词语表述?
校准也好,(非强制)检定也罢,MPE或MPEV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不是由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导出,因此不是“计量确认”所说的“计量要求”。 “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这不就是“计量要求”吗。你
由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导出的,哪里不是
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啊。谁告诉你由规程/规范导出的就是“规定”,由测量过程导出的就不是“规定”呀?你除了没完没了的嚼烂舌搅屎,没别的能耐。
难道你不认为被测参数千变万化的特性造成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也千变万化是一个笑话吗? 学术流氓听不懂人话吗?我的意思表达得清清楚楚,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不随被测对象“料”的性能变化而改变。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流氓说:
当U≥MPEV时,属于严重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可信性“极差”。这种校准证书坚决不能相信,应判为废纸一张。言下之意不就是说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或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是随着被校对象的性能而改变(因为只有被测对象“料”发生了改变)吗。
因此,在考察校准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必须使用一个正常的被校对象,或最佳被校对象做重复性试验,你却胡说八道地用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来抬杠,你是什么居心,不是搅局是什么? 到底是谁在这里胡说八道抬杠啊?考察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没问题,你凭什么说校准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大)不可信,说校准机构有问题,要更换校准机构啊?
我知道你一辈子从事力学计量,对其他领域计量“狗屁不懂尽说出令人笑掉大牙的外行话”,就连你的力学计量本行也不过是一知半解。根本原因是你一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只会骂人,墨守陈规,不思进取,所以一辈子都错误百出。你的大脑仅限于测量设备的校准这点事,楼主表格给出的是“设备”的“制动力”,你就肯定这个“设备”是测量设备(试验机)而不是生产设备吗?你了解生产过程需要知道的是设备“制动力”的大小,还是什么百分率吗?你明白“制动力”的计量单位是什么吗?600N连1kN都差得远,在你这个干了一辈子力学计量的“砖家”眼中,仅0.6kN(600N)就“算大力值”,你不觉得丢人和耻辱吗? 蠢猪啊,我的注释中所说的“大力值
区域”,是针对楼主提供的测量设备的测量范围而说的,我丢什么人呀?你在这里断章取义没有嚼资了扒弄出这些东西出来嚼舌,你觉得你很光荣,很有成就感是不是?是什么生产设备呀?我不知道你知道你倒是说出来给我听啊。“制动力”的计量单位是什么?是我不明白还是你不明白?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