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校准证书中的不确定度超过设备精度,如何判定设备计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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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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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校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超过设备精度,该校准结果不能作为判定设备计量特性的依据。
请问,我这个设备如果预期试用的MPE就是2.5N,是不是代表仪器在400N的时候,做出来的试验数据准确度就不可信了?但是仪器校准时候的示值误差又很小
Ins_d142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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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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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设备管理-小周(Ins_4d39f45b) 发表:
请问,我这个设备如果预期试用的MPE就是2.5N,是不是代表仪器在400N的时候,做出来的试验数据准确度就不可信了?但是仪器校准时候的示值误差又很小
        是的。



      虽然测得的误差只0.51N,但考虑到不确定度后,误差的真值有可能在(-2.29~3.31)N之间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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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取闹和抬杠没有任何意义。计量界几乎没有人不知道MPEV不是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如果你反对是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坚持认为是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你应该拿出证据。
      我什么时候说过MPEV不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英文缩写呀?我问的是:哪里规定了MPEV不可以是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你在这里答非所问,是吃饱了没事找抽啊?要什么证据?满世界都能找到这种证据,你却看不到。这不恰恰证明你是不学无术、不懂装懂、无能吗。

      以上检定规程你不陌生吧。红框标示部分,是不是由测量过程要求导出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啊?
      请你回答你自己大篇幅复制粘贴的JJF1094第5.3.1.6条的第一和第二个公式是不是判定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公式,“MPEV-U”与“MPEV U”是不是新的“最大允差绝对值”?
      “MPEV-U”与“MPEV+U”是新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吗?公式两边有绝对值运算符“|  |”吗?绝对值加上或减去一个非负数,还是绝对值吗?这是哪位饭桶数学老师教你的?
      请一贯混淆概念的陆云不要混淆“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你知道检定时“第5列仪器设备的MPE或MPEV作为(被检对象的)合格判据”,就足够了。这已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测量设备的MPE或MPEV是其合格与否的判据。此处“合格”指的是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是满足使用单位特定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
      到底谁拎不清“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啊?“计量特性”是第4列的“示值误差”,第5列的“仪器设备的MPEV”与第10列的“预期使用MPE”都是“计量要求”,你学术流氓懂不懂?哪一列是“检定”的合格判据,哪一列是“校准”的合格判据,除了你这个学术流氓,还有谁拎不清?你“计量确认”的结论,用什么词语表述?
      校准也好,(非强制)检定也罢,MPE或MPEV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不是由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导出,因此不是“计量确认”所说的“计量要求”。
      “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这不就是“计量要求”吗。你由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导出的,哪里不是被检/校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合格与否的规定要求啊。谁告诉你由规程/规范导出的就是“规定”,由测量过程导出的就不是“规定”呀?你除了没完没了的嚼烂舌搅屎,没别的能耐。
      难道你不认为被测参数千变万化的特性造成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也千变万化是一个笑话吗?
      学术流氓听不懂人话吗?我的意思表达得清清楚楚,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不随被测对象“料”的性能变化而改变。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流氓说:当U≥MPEV时,属于严重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可信性“极差”。这种校准证书坚决不能相信,应判为废纸一张。言下之意不就是说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或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是随着被校对象的性能而改变(因为只有被测对象“料”发生了改变)吗。
      因此,在考察校准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必须使用一个正常的被校对象,或最佳被校对象做重复性试验,你却胡说八道地用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来抬杠,你是什么居心,不是搅局是什么?
      到底是谁在这里胡说八道抬杠啊?考察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没问题,你凭什么说校准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大)不可信,说校准机构有问题,要更换校准机构啊?
      我知道你一辈子从事力学计量,对其他领域计量“狗屁不懂尽说出令人笑掉大牙的外行话”,就连你的力学计量本行也不过是一知半解。根本原因是你一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只会骂人,墨守陈规,不思进取,所以一辈子都错误百出。你的大脑仅限于测量设备的校准这点事,楼主表格给出的是“设备”的“制动力”,你就肯定这个“设备”是测量设备(试验机)而不是生产设备吗?你了解生产过程需要知道的是设备“制动力”的大小,还是什么百分率吗?你明白“制动力”的计量单位是什么吗?600N连1kN都差得远,在你这个干了一辈子力学计量的“砖家”眼中,仅0.6kN(600N)就“算大力值”,你不觉得丢人和耻辱吗?
      蠢猪啊,我的注释中所说的“大力值区域”,是针对楼主提供的测量设备的测量范围而说的,我丢什么人呀?你在这里断章取义没有嚼资了扒弄出这些东西出来嚼舌,你觉得你很光荣,很有成就感是不是?是什么生产设备呀?我不知道你知道你倒是说出来给我听啊。“制动力”的计量单位是什么?是我不明白还是你不明白?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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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看来陆云的小学算数还不错,总算是在鸡蛋里面挑了点骨头,还是值得给个点赞。那么我问一个原则性问题,陆云说:
  “MPEV-U”——表示合格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绝对值|Δ|”的上限要求,即:满足“|Δ|≤ MPEV-U”时判定为“合格”;“MPEV+U”——表示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绝对值|Δ|”的下限要求,即:满足“|Δ|≥ MPEV+U”时判定为“不合格”。
  那么请陆云回答:“MPEV-U”和“MPEV+U”是判定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合格与否指标,还是判定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的合格与否指标?你搞清楚什么是“计量特性”,什么是“计量要求”,“计量特性”由什么进行规定,“计量要求”从何而来了吗?
      笨得跟猪一样。就看MPEV是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还是测量过程导出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校准规范根本就没有强制规定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无赖,连这最起码的常识都不懂。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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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设备管理-小周(Ins_4d39f45b) 发表:
已经更新了表格中的内容。假如我的设备MPE=MPEV,那我这个设备按照判定逻辑,是不是后面的几个点位都无法用于出具报告?

4、第7、8两列是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2.5 N)±“各校准点的绝对不确定度”求得的各校准点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变化区间的上下限(注:这两列数据对符合性判定不起作用);
这个注我不是很理解,“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判定为“合格”(注:此处的MPE是指倒数第2列的MPE,下同);这个判定规则中也引用了 MPEV-U。
再次提出疑问:按照我上面校准的数据来看,计算出的不确定度U=0.7%,是不是合理的?

  1、你表中的“校准不确定度Ur0.7 %k2”是从哪里得到的?通常全量程范围内,不可能每个校准点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Ur0.7 %k2。如果你有校准原始数据,可以算一下每一校准点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2、正常情况下“MPEV-U”是不可能出现负值的。出现负值就表明不确定区间的半宽度都已经超过“最大允差绝对值”了,说明该校准点的“示值重复性”很差。
  所以我质疑你的第6列“校准不确定度”(
Ur0.7 %)不是通过实际校准数据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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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1:26:39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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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设备管理-小周(Ins_4d39f45b) 发表:
设备的计量特性和计量机构的关联不大,只要方法和计量设备等级满足计量此设备的要求,那就是这个设备本身的问题,像我贴中说的情况,我不知道如何判断,按照我的理解,只要是U>MPEV,是不是就是代表设备的稳定性很差,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你所说的“设备的计量特性和计量机构的关联不大,只要方法和计量设备等级满足计量此设备的要求,那就是这个设备本身的问题”,这是非常符合实际,也是非常科学的,被校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其自身固有的,怎能归罪于或归因于校准机构?如果如陆云所言,岂不是因不同的送校设备而使校准机构的能力时而优良,时而极差?
  现代计量学对测量设备有两个符合性(即合格与否)“判断”。一个是被校测量设备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其计量特性的规定,另一个是被校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测量过程对其预期使用的要求,这个“预期使用要求”被称为“计量要求”,国家标准GB/T19022缩写为CMR
  至于如何判断,前者的判断指标是测量设备的MPEV,后者的判断指标CMR要根据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这项工作称为“计量要求导出”。
  检定、校准、检验、检测等统称为“测量过程”,实施测量过程的结果称为“测量结果”,是测量人员的“产品”。评判测量结果这个“产品”品质高低的,其中之一就是“测量结果”可信性的量化评判参数,称为“测量不确定度”,使用的符号是U。当U≤MPEV/3时测量结果完全可信,可以直接根据判断的指标MPEV进行符合性判断;当MPEV>U>MPEV/3时测量结果轻微不可信,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性判断,需要用U压缩判断指标MPEV;当U≥MPEV时测量结果严重不可信,哪怕测量结果的误差为0,也绝不能用于被测对象的符合性判断,此时必须要求校准、检定、检测等测量机构改进方法重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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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设备管理-小周(Ins_4d39f45b) 发表:
已经更新了内容,2.5N
  看到了更改后的表格,非常好。就更改后的表格来看,MPEV=2.5N(注意没有±,否则应写成MPE),目标不确定度应该是U≤0.8N。那么:
  一、首先判定校准结果的可信性
  1.标准值≤100N时,校准结果完全可信,校准结果可直接与MPEV相比较判定被校对象符合性。
  2. 标准值>100N~350N时,校准结果轻微不可信,必须用U压缩MPEV作为新的符合性判定指标(即第7列数据)。
  3.标准值>350N时,校准结果严重不可信(因为U>MPEV),无论校准证书给的校准结果是什么(本例均未超出MPEV范围),都必须判校准结果(注意指的是数据)为“废品”,不能相信,强烈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否则可取消其合格供方资质,不再向其送校。 
  二、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
  1.标准值≤100N时,均判为“合格”。
  2. 标准值>100N~350N时,用示值误差校准结果与第7列压缩后的新MPEV相比较,判定被校对象符合性,除350N(即>300N)不合格外,其余判为合格。因为示值误差校准结果没有大于MPEV的情况发生,更不用说MPEV+U的情况,因此第8列数据没有价值,可以不予考虑,不予计算。
  3.标准值>350N时,因校准结果严重不可信,无法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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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我的观点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只会骂人的陆云在34、35、36楼的帖子,总体上看概念混淆,语无伦次,转移话题,胡搅蛮缠,本人就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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