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检验检测方法上有对四氯乙烯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法的。
前天实施现场评审时, 评审组长开的一项不符合项为“缺关键试剂四氯乙烯的验收记录”,把这条划到评审准则 (2.11.2-23),“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的组合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实施核查、检定或者校准及周期核查、检定或者校准”。而我认为应该划到评审准则 (2.11.3-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选择和购买的服务和供应品符合检验检测工作的需求做出规定并有效实施,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评审老师也不愿意听解释,说就改开到评审准则 (2.11.2-23)。有争议的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楼主指的是2.12.3-32吧?个人倾向于2.11.2-23,因为对“缺关键试剂四氯乙烯的验收记录”不符合事实描述更直接;而2.12.3-32描述的是做出规定并有效实施,还涉及到是否做出规定的问题,如果对应这一条描述不符合事实的话应该是“未对四氯乙烯的验收指标做出规定”或者“未按照单位作业指导书规定实施四氯乙烯验收”。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GB/T 27025-2019 6.4.4 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的要求。{理解与实施}已“验证”取代了“校准或核查”,从这块讲,这个条款主要还是设备的校准和核查的。
这个主要还是新准则的问题 两个条款都可以,一般11.2主要还是在于设备计量, 12.2 32)主要就是试剂耗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