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第三方服务需谨慎,依法依规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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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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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单位作为废气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时间与被测单位厂区视频监控时间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采样人员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如实记录采样开始时间。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员焦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提醒提供环保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一定要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第九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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