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24年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行动计划》工作要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一)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酱油中山梨酸的测定、牛肉粉中恩诺沙星的测定。(二)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水中氟化物的测定、土壤中有机质的测定。
二、参加对象由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本通知食品领域项目(参数)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由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具备本通知环境领域项目(参数)资质并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范围。
三、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及联系方式本次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承担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联系人:杨丽梅联系电话:010—8247933915210922852电子邮箱:bjsjkzx2021@163.com
承担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毅强联系电话:010—5116779213331070712电子邮箱:nlyz@ctc.ac.cn
四、能力验证费用参加京津冀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能力验证费用,补测费用原则上由机构自行承担。能力验证相关费用由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五、相关工作要求(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协调1.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并于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各地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机构邮寄地址、参加项目名称参数、批准的检测标准名称及标准号等)发送至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2.对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中违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实施能力验证1.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2.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案执行到位。3.负责做好能力验证样品发放工作。4.负责通知需补测的机构参加补测,以及补测样品的发放。5.对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能力验证组织部门沟通。6.确保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及报告编写等工作。7.负责发放结果为“合格”的证书。(三)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报名并进行检测1.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报名(参加能力验证报名方法和报名表见附件),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2.初测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的,应整改后按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时限要求参加补测。
六、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各自公布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处理运用。 取得合格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1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予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项目参数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肖宏清联系电话:010—55526606(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沈宇联系电话:022—27182093(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吕剑飞联系电话:0311—6756519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