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做法应该是:
关于仪器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校验
为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并能溯源,必须对所用仪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校验,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仪器检定:认证项目所用的仪器,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检,例如玻璃液体温度计、天平、流量计、压力表、分光光度计等。当地不能检定的,可送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于1991年、1999年及2001年三次颁布了国家强制检定目录,详见《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文件汇编》附录。目前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1项、118种,见下:
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数量
颁发日期 颁发部门 文 号 项别数量 种别数量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55 111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4 5
2001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2001]162号 2 2
合计 6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因此,实验室可将仪器送到附近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
(2)仪器校准
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可以溯源的计量器具,由实验室自行寻求校准机构。
(3)仪器校验
对于不能溯源的、非强检仪器,或者所在地区计量检定机构尚无能力检定的仪器,被认证机构可以自己进行校验,制定校验方法(或规程)。自校方法应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1998)的要求进行。校验方法的内容应包括:概述、技术要求、校验条件、校验项目、具体校验方法、校验结果的处理、校验周期、附录或附加说明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