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及实验室认可的发展,对理解管理体系,实验室认证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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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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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发展

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国家认监委随后进行了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起草。新的评审准则遵循吸纳了ISO/IEC 17025的主要精髓,新的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原国家计量局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了考核标准,并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的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称为审查认可,对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成为验收。

1987年底,原国家计量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合并,组成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都归到实验室评审办公室管理。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2006年国家认监委正式成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审批职能归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于检测监管部负责。

2、实验室认可的发展

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2006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等同采用ISO/IEC指南25的GB/T15481引言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校准实验室和检验实验室”。在1997年关于ISO/IEC指南25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为“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所有组织,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的实验室,以及其检验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不管其人员数量和工作范围”。也就是说实验室认可除包括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计量认证的调整范围外,还含盖校准实验室和第一方、第二方的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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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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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验室认可的区别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行管理手段。CNAS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是实验室采取的由权威部门对其认可,对其能力给予证明的方法,以达到提高实验室在检验用户中的可信度并提高其在检验市场的竞争能力。这三种评审的共性是通过评审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组织实施的机构是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实验室认可是一级管理,实施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对于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和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后给予授权的质检机构,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和地方的质检站及各级质检所,属于法定的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而且根据《标准化法》第19条和《质量法》第11条、36条的规定,上述质检机构经审查认可后方承担产品检验工作,而且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上述质检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即这些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它们也应是计量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质检机构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也必须进行计量认证,否则,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将“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上述质检机构的地位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只是其出具特定检验数据或承担特定检验工作的必备条件。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的地位、作用、权力问题,大家在认识上很不一致。一些人错误地认为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即是国家实验室,甚至认为即为国家质检中心。“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通用要求”(GB/T15486等同于ISO/IEC指南58)有关定义32款规定认可是“法定(权威)机构正式承认某一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程序”,也就是说认可本身只表明认可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对实验室能力的承认。因此,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只表明在认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校准或检验能力,可以以认可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应工作,而不对其地位、作用作出规定,更不意味着要挂监督检验机构的牌子。也就是说实验室的地位不因其被认可发生变化,但其作用可能有所不同,即由于认可本身表明其相应能力得到了权威机构承认。提高了在用户中的可信度,增强了在检测市场的竞争力,实验室作用会得到更好地发挥。而且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工作是遵循国际通行作法运作,待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通过国际同行评审,签署互认协议后,其认可实验室会得到签约方的互认。

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验室认可的联系

就其实质而言,三者都属于对质检机构、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评审,且都是以ISO/IEC指南25(GB/T15481)作为基本条件,不管其是等同采用还是参照执行,不同的是前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行为,后者是采用国际通行作法。之所以存在三种评审,一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都始于80年代,通常情况下,我国应在此基础上将其转化为实验室认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依法执行。

为了减少质检机构的重复评审,国家技术监督局早在1991年即采取国家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计量认证一次评审,合格后颁发两个证书的作法。一些省级技术监督部门也采取和国家局同样的方法,减少省级以下质检机构的负担。1997年对国家质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质检所的实验室认可实行强制性管理后,又对国家质检中心实行三合一评审,合格者发给授权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上述省级质检所评审合格者发给质检所验收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有些省计量认证一并进行的,同时发给计量认证证书。
为了和国际通行作法一致,正在拟定的质检机构管理办法将GB/T15481作为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三种评审将更趋一致,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订,三种评审变为一种必将到来。
yulia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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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的文章啊!看來我要仔細閱讀清楚才能把它慢慢消化,謝謝啦!
dxj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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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认证的区别大致清楚了,但不明白,三种认证都是在中国分别由哪些机构来处理认证呢,他们又是凭什么让人信服,他的认证是权威呢
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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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xjsunday 发表:
三种认证的区别大致清楚了,但不明白,三种认证都是在中国分别由哪些机构来处理认证呢,他们又是凭什么让人信服,他的认证是权威呢


呵呵,权威有两种,1是行政手段;2是技术水平
我想不难理解这些机构的权威性了吧。
chf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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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难得楼主从书上把大段文字摘过来,辛苦!!吃点水果吧,
baidingjun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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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cetrob 发表:

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发展

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国家认监委随后进行了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起草。新的评审准则遵循吸纳了ISO/IEC 17025的主要精髓,新的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原国家计量局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了考核标准,并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的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称为审查认可,对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成为验收。

1987年底,原国家计量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合并,组成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都归到实验室评审办公室管理。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2006年国家认监委正式成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审批职能归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于检测监管部负责。

2、实验室认可的发展

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2006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等同采用ISO/IEC指南25的GB/T15481引言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校准实验室和检验实验室”。在1997年关于ISO/IEC指南25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为“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所有组织,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的实验室,以及其检验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不管其人员数量和工作范围”。也就是说实验室认可除包括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计量认证的调整范围外,还含盖校准实验室和第一方、第二方的实验室等。


我想问一下楼主,如果是第一方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以后,它能不能对外发布本企业产品的检测报告呢?还有这些检测报告能不能作为证明自己企业产品质量的数据呢?
nizenmezhi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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