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问:GB 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志》,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要求》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要求》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与《标识要求》相关的包装物标识问题在后续问答中给出,其余有关GB 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的起草部门咨询。
二十七、问:产品包装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是否需要标识?
答: GB 18455-2001标准6.2条规定,“每个包装件上一般仅标打一个标志”。其中,“包装件”是指产品及包装物以销售、运输为目的通过包装操作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按照此规定,企业仅需在产品包装件最外层的主要包装物上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对其进行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我们鼓励标识,但不作强制要求。
二十八、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
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所以,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二十九、问:在同一包装物上是否可以同时印刷中国和国际(或其他国家)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志?
答:在保证满足中国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十、问:是否可以在外包装箱上对内装的产品包装物进行统一标识?
答:可以。但是包装回收标志实质是为了便于包装物的分类回收利用,内装的包装物如果不能随外包装箱一同进入回收系统则此种标识便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更鼓励在每一个包装物上都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当然,比起仅对外包装箱进行标识而其他包装物什么都不标的做法,这样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三十一、问: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贴标识,那么相应地包装物是否可以不标识?
答:按照《标识要求》总则中的规定,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包括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在内的各种标识。事实上,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其包装物都被供应链下游的企业客户得到,基本不会造成乱丢乱弃、污染环境、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
三十二、问:包装物材料名称应选择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哪一种进行标识?是否需要将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全部标上?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只需选择材料的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标识即可。
三十三、问: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只需标注包装材料代号即可还是需要将回收标志一同标上?包装材料代号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标识要求》和GB 18455-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标志和包装材料代号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识,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需一同标注。包装材料代号一般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中部,代号过长时也可放在回收标志的下部进行标识。
三十四、问:对于GB 18455-2001中没有规定的包装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包装物材料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GB 18455-2001标准列表中的包装材料只是举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只需据实按照标准要求标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名称、代号、缩写等信息可以参照有关国际标准要求执行。
三十五、问:标识塑料包装物代号时,是否可以将01、02、03等编号中的“0”去掉,即只标识1、2、3等编号?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必须严格按照GB 189455-2001标准的要求执行,这种做法是不被接受的。随着包装物种类的增多,一位数字的编号已经不能满足包装材料的编号要求,所以标准在一位编号前增加了“0”,目前欧盟也是这样的做法。
三十六、问:纸类包装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
答: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纸类包装物(即GB 189455-2001标准4.2表2中的类别II)应按照GB 189455-2001标准所规定的标志样式进行标识,在满足GB 18455-2001标准所规定的标识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加贴如下的标志:
三十七、问:复合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复合材料应按实际组成成分进行标识,各成分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复合材料的成分过于复杂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标识主要成分。
三十八、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时应如何标识?单独销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纸板上(如耳机的包装、带有赠品的电池包装)时应如何标识?
答: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紧密结合,不易分开,则两种物质可一同标识,各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易于分离,则应分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