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包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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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出来供大家参考,楼主文件做的不错,是一种很不错的学习方法,值得学习。。。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包装产品
[t1] 相关的条款摘要简介





一、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产品的法律适用范围-第2[t2]



二、            食品包装产品安全标准的包含内容-第3[t3]



三、            食品包装产品使用者和生产者的法律职责及违法处罚-第36388687[t4]



四、            标准外新食品包装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职责和违法处罚-第4485[t5]



五、            进口食品包装产品使用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职责及违法处罚-第626389[t6]



六、            国家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执法措施-第77[t7]



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8[t8]



八、            相关定义术语-第99[t9]



[t1]根据食品安全法定义食品包装材料属于食品相关产品之一。公司以生产包装材料为主,故以食品包装产品概念代替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相关产品概念



[t2]密切相关



[t3]密切相关



[t4]密切相关



[t5]密切相关



[t6]涉及



[t7]涉及



[t8]密切相关



[t9]涉及

天字一号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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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产品的法律适用范围



第二条[t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包装产品安全标准的包含内容



第二十条 [t2]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        食品包装产品使用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职责及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t3]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六条 [t4]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三十八条[t5]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八十七条[t6]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标准外新食品包装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职责和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t7]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t8]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五、    进口食品包装产品使用者的法律职责及违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t9]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t10]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九条[t11]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    国家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执法措施



第七十七条[t12]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    违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t13]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八、    相关定义术语



第九十九条[t14]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t1]此条款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食品包装材料属食品相关产品



[t2]此条款对食品包装产品安全标准内容进行了规定



[t3]此条款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者(客户)的食品安全职责



[t4]此条款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者(客户)的违反食品安全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t5]此条款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职责



[t6]此条款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t7]此条款规定了如食品包装产品超出现有标准法规范围外新产品的管理要求



[t8]注:此条款规定了生产超标准范围外的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供应商)的违反食品安全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t9]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t10]此条款规定了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超出现有标准法规范围外的新品种的使用管理要求



[t11]注:此条款规定了使用生产超出安全标准范围外进口的新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者(客户)和生产者(供应商)的违反食品安全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t12]国家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执法措施



[t13]违法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违法处罚





[t14]食品安全法相关定义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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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fslin(fslin) 发表:
有这个食品安全法还是有三鹿先呀。
食品安全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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