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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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令682号修订的《条例》,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环境管理思路转变的需求,主要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创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推动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重点内容修订。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1、明确了“三同时”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计阶段:要求环保设施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编制环保初步设计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要求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进度和资金,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调试阶段: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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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消了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明确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1)什么项目要开展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竣工后的建设项目。(《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2)依据什么开展验收?
      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3)验收什么内容?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4)验完做什么?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5)验不好会怎样?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三同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公布。(《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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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了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上情形均明确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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