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senke版主的原创帖《CL01-2018与CL01-2006对比》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684393,en_liujingyu和senke关于新版17025中对6.5计量溯源性归属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非常精彩,我不由得想说点我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讨论。
我在阅读ISO17025:2005版的时候就曾对5.5设备和5.6测量溯源性质疑过,感觉很多内容都一样根本是不可分割的,甚至我认为5.6测量溯源性作为设备中的一个章节更加的好。关于ISO17025:2017中6.5计量溯源性在排版安排时肯定也产生过多种讨论。5.6计量溯源性从名字上看确实像en_liujingyu说的那样和其他类的“资源”格格不入,但实际上6.5.2以及6.5.3想要表达的内容却是
校准、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协议标准、比对结果。我们暂且把这些内容理解成在实验开展前得预先需要准备好的“资源”,如果没有准备好6.5中的这些“资源”,7的所有过程将无法开展。
我们再来看7.7中a)-e)中的表达:“使用”具有标准值的标准物质;“使用”被校准可溯源的仪器;“使用”工作标准;“核查”设备的校准状态或性能状态;“期间核查”设备。前面的动词是控制的动作,后面的对象却是带有6.5性质的资源。抽象一点来理解实验室所使用的这些设备、标准物质不过是个载体,离开了它的溯源性这一特质便不在是需要的资源。实验室真正需要的资源本质上设备的功能和这些溯源性这一特性值,这样我们就可以把“6.5计量溯源性”理解为一种
抽象的资源。6.2的人员也是一样,我认为这个资源想要表达的意思却是附在人员身上所具备的“能力”,如果这个人员不具备实验室需要的“能力”那么他就不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