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计量所所长帮中石化员工侵占46万 给职工私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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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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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消息,裁判文书网显示蚌埠计量所所长宋某滥用职权帮助中石化蚌埠分公司员工魏光侵占中石化财产46万元,并在工作中私分计量所财产,个人获利3.37万元。近日,案件在经历三次开庭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宋某以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中石化蚌埠分公司与市计量所之间有长期的加油机计量检定业务,2009年双方约定每年检定费用为20万元。2010年起,魏光利用负责检定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市计量所所长宋某约定,让市计量所开具超出正常费用标准的检定费发票,中石化蚌埠分公司按照发票金额付款给市计量所后,魏光用报销加油发票的方式从市计量所获取多开发票金额的80%,其余20%归市计量所。
  至2013年底,魏光共计从中石化蚌埠分公司套取资金45.91万元。魏光以报销加油发票的方式,套取36万余元,余下的9万余元归市计量所所有。
  宋某没有请示上级单位,没有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于2013年10月,私自把市计量所全额出资成立的技术开发部注销后余留的国有资产以5%的所长奖励基金和绩效奖的名义私分给自己和所里职工共计32人,共计私分65万元。其中,宋某分得3.37万元。
  2018年1月25日,案件一审宣判,宋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同年11月29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8)皖03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
  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宋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与魏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证据存重大瑕疵;计量所发放奖金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蚌埠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评判,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结合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改判如下:
  二、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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