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能者多劳,鞭打快牛”,谁会谁评。不确定度由谁来分析,要看在什么时候进行的不确定度评定。国家标准GB/T19022(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10012)7.3.1条规定“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
第一,是“在测量设备确认有效前完成”。计量检定/校准是计量确认的第一项工作,因此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前的建立计量标准工作中,就必须完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此时,校准实验室负责建立计量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就必须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即在做《建标报告》时,必须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第二,是“在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测量过程设计完成后必须交技术主管领导确认设计的测量过程“有效”,由其批准下发实施(俗称“签批”),这就是说,在测量方案签批落笔前应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显然这就应该是技术主管领导该做的事。但,往往这些领导日理万机,非常忙,无暇顾及不确定度评定具体工作,领导会说“提交设计方案的同时必须提交方案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谁设计的,谁就同时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否则拒绝审批”。所以客观实际情况往往是负责测量过程(测量方案)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是负责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是“测量结果”的新定义规定,测量结果应包含测得值和测得值的测量不确定度。国家有规定,测量过程的有效性确认时已进行了不确定度评定,只要测量人员实施测量时严格执行确认有效的测量方案,可不再重复评定。但只要偏离规定的测量方案实施测量,或顾客一定要求给出的测量结果必须包含有测量不确定度,给出的测量结果就必须包括不确定度。此时,测量人员就是不确定度评定责任人了。
因此,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责任人主要是:负责建立计量标准的计量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各级技术主管领导和校准实验室的校准人员、检测实验室的测量人员。这些人员都应该掌握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理论,并具有熟练的评定能力。当然,各管理体系的审核员要审核这些人员的工作是否合规,也应该懂得测量不确定度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