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纤纤呀(Ins_ba7be7ab) 发表:个人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各位老师好!
我想请教一下,我们是企业内部实验室,已经通过了CNAS认可,我们能否向我们母体公司的外部客户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呢?报告送检单位就不是我们实验室的母体公司,而是其他公司名称,这样可以吗?如果客户非要,我们在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这样是否可行呢?还有企业内部实验室的体系文件要必须体现服务对象是母体公司吗?如果对外出具报告了,是不是体系文件也要改了,不能这样写了呢。
原文由 纤纤呀(Ins_ba7be7ab) 发表:CNAS-CL01是基本认可准则,属于通用要求,适用范围本身就包含了第一、二、三方。所以新版CL01无需再赘述。认可评审时不仅仅是依据基本认可准则,还必须结合相应的“应用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说明”进行评审。CNAS-GL030:2018《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认可指南》和CNAS-EL-21:2022《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认可说明(试行)》就是专门针对“第一方”实验室认可发布的配套文件。之前晒出的依据就不再复述了,现补充一点证据:
您说的第一点,新的认可规则里取消了这个第一方和第三方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