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夜灯产品(辅助睡眠用途,含有LED部件)。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名称为:LED夜灯。这种带有英文字母的产品名称在中国大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将名称中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如发光二极管夜灯?
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时间:2024-02-28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